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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参股,在公司章程里要设立特别决议事项,把两类特别权利条款写进股东协议,对特定事项有否决权。
第一类是是保护核心技术。
包括专利权属变更、核心工艺对外许可、关键技术人员集体离职、产能整体外迁等,需经国资董事知悉并保留异议权;
第二类是保护国资权益,如后续融资估值、分红政策、国资退出安排。
这两类特别权利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没有法律上的疑问。
秦云东伸出两根手指,说明设定特别权利的两个好处:
“第一,国资以少量股权跟进投资,是按市场估值真金白银入股,企业拿到了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国资也分享了企业成长的价值。
最关键的是,国资可以将核心技术‘锁’在省城。
企业想把产线搬到外省,过不了国资董事这一关。
这比单纯靠税收和感情留人,扎实得多。”
秦云东说完继续看着朱成,仿佛在问他是否理解自己的思路。
朱成挠挠头,有些不好意思地说;
“秦书记,我在投融资方面知识比较薄弱,您看我理解的对不对啊。
刚开始国资就在基金里起作用,然后国资又提供了孵化园和减税和补贴,等企业长大了,国资正式入股保护技术不外流,继续支持企业壮大。
国资全程参与了企业成长,对吗?”
“你总体理解的没错。
但有一个原则,孵化期里,国资因为提供了土地、补贴和减免税收,在基金中存在股东身份,可以对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规则监督和约束,但不要直接干预基金日常经营。”
秦云东对发展基金是否规范保持警惕。
不加监管,资本就会野蛮生长,背离了基金是为了帮助企业的初衷,被资本扭曲变了味道。
杜绝资本利用基金大肆敛财,严禁基金变成压榨小微企业的工具,是基金能否实现城市战略目标的护栏。
乾尚俊对秦云东的解释深表赞同,但他又跟着问了一个长远的问题。
国资持有小微企业的股权如何处理,是等企业上市后逐步减持退出,还是长期持有?
秦云东喝了一口茶,微笑着回答:
“乾市长,股份减持退出,是投资商思维,不是国资增值逻辑。
那些投资商投钱后赚了钱就走,国资不一样。
咱们市国资是省城老百姓的钱。
如果企业一直好、一直分红、一直增值,国资为什么要退?”
秦云东接着举了沿海市地铁的例子。
沿海市地铁不但常年维持着十几条线路的地铁运营,还能不断升级改造地铁设施。
这里面需要庞大的经费,并不来自沿海市政府补贴,而是沿海市地铁集团持有的物业和股权资产增值。
省城完全可以借鉴这个思路,用市场化手段弱化财政补贴,减轻省城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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