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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先后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漠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
,长期从事司法刑狱的实践,使得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洗冤集录》是其倾毕生之精力所作。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
内容自“条令”
起,至“验状说”
终,共5卷,53条。
内容包括法医检验的重要性及其具体步骤,疑难伤亡现象的辨别,真假伤痕的判析等。
《洗冤集录》涉及尸体识别、四时尸变,以及凶杀、自刎、火烧、水溺、服毒、绳缢、杖死、跌死、牛马踏死、四转拶死、酒食饱死、筑踏内损死等法医学知识;博及病理、药理、解剖、急救、妇科、儿科等其他医学方面的知识。
《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开篇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人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
于是乎决法中。”
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
、“起死回生”
。
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
。
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
,“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
。
深人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
。
检验时“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
在当时“经制日坏”
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洗冤集录》是我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司法检验书。
它一刻梓问世便受到朝廷的极大重视,并命颁行全国,成为法医官吏案头必备之书。
早在明朝初年,它首先传人朝鲜,三百余年间,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
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行全国。
鸦片战争后,它又被西文学者翻译介绍到荷、德、法、英等国。
20世纪50年代,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所著《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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