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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无论(从个性的观点)“个人”
如何原始,同其“本能”
的斗争都将具有某些“个体性”
的痕迹——只是由于个体存在的排他主义天赋相互间差异极大。
人生于特定的环境中,这一环境为其单位成员提供特定社会一类的规范期望体系。
然而,即便不是闻所未闻,超码极少见到这一要求结构会是绝对同质的。
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每一社会都基本通过两种要求结构来活动:一个是抽象规范结构,另一个是具体规范结构,二者极少一致,它们的差异常常尖锐化为矛盾。
我们将看到,人们在整体上倾向于遵循具体规范,并为之引导,但他们也将抽象规范内在化,而常常没有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更不必说是矛盾了。
然而,对每个人来说,发现并接受这种差异,即内在化一个规范体系,同时拒绝另一个规范体系的可能性都是可以达到的。
但是,当我谈到社会规范结构的“选择”
从属于道德实质时,我所考虑的并非简单地是抽象的和具体的要求体系之间的差异。
不同的社会阶层和阶级的要求结构之间也互有差异。
在阶级道德之间进行选择的可能性,对任何展示出动态发展模式的社会的个体都是开放的。
正如格拉吉兄弟(Gracchi)[7]所观察的那样,一个人生为贵族,也可以选择平民的道德和姿态。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了或许在危机的情形中,道德态度中的歧异不会导致价值等级体系的崩溃。
“公正的”
社会(资本主义)增加了“人们”
选择自己的道德的机遇。
“个人”
可以在不同阶层的道德戒律,或在具体的和抽象的道德规范之间进行挑选;进而,不仅如此,他可以使已逝去的时代的伦理要求结构内在化(以艺术或哲学这种“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的形式而适用于他),而且,在极端的情形中,他会使它们与他自己世界的道德规范形成对照。
因此,当我们评价一个人的道德时,我们不是仅仅评价他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地使给定社会的规范体系内在化,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引导自己的排他主义动机为这一体系服务;实际上,我们同时也对他从供他选择的领域中所决定选择作为自己的规范体系的价值内涵进行评价。
这后一附加条款很重要:选择总是在或宽或窄的可能性领域中发生。
关于道德的第三个特性,我解释为恒常性。
这不仅仅是众多价值之一,而且是同“性格力量”
相关联的。
被归为“道德”
的不仅仅是排他主义动机的废弃或改道,也不仅仅是在内在化的价值中的相关选择,它也包含有这些过程的连续性,这对道德具有实质的意义。
如果我在一生中曾救济过饥饿者一次,在余生中不再理会他们;如果我在一个场合表现出勇气,此后再未表现出,那么我并未“固守我的立场”
,我尚不能自以为已成为真正的道德人物。
最后,扼要地谈一下“应用能力”
,我在上面谈到,道德的基本社会功能是把规范要求结构应用于个别的事例中。
这种应用意味着什么呢?它可以简单地意味着按一般要求对个别事例进行归类。
我们根据规范要求行动,并且据此来评判他人。
但是,由于会出现无穷多数目的情形,简直不可能不慎重地进行这一归类。
应由“个人”
来为自身确定,一般要求的哪一方面适用于给定的具体情形,并且如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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