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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根本不存在,我又怎么能有美德呢?如果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又怎么会富有良心呢?每一个领域都用不同的和相反的尺度来衡量我:道德用一种尺度,而国民经济学又用另一尺度。
这是以异化的本质为根据的,因为每一个领域都是人的一种特定的异化,每一领域都把异化的本质活动的特殊范围固定下来;并且每一个领域都同另一种异化保持着异化的关系……何况,国民经济学和道德之间的对立也只是一种外观。
它既是对立,又不是对立。
国民经济学不过是以自己的方式表达道德规律[8]。
在这一段落中,马克思首要关切的是道德义务和道德习惯之间的矛盾;他没有区分这一矛盾同内在于道德习惯自身的矛盾。
就我们的意图来说,之所以对这一段落感兴趣,是由于它关于存在于异化领域之间的异化关系,以及关于归根结底存在于这些领域之间的亲缘关系的论述。
异化关系主要是这样表达的,我们没有认识到,甚至没有意识到,我们正在使那些在特性中可以恰当地共存的全异的价值体系内在化。
排他主义者不在价值间作自觉的选择,他只是操纵。
他坚持那些看来可以拓宽他的生存机遇的规范,为了这一目的他将压抑他自己的排他主义动机,或使之改道,而对其他要求,只要不危及他在给定环境中的占有权,他就会视而不见。
他在特定限度内服从命令。
对排他主义个人来说,最大的限制因素是舆论。
而对个体(在我们意义上的)来说,“操纵空间”
为“道德精明”
所取代,因而,舆论不再表现为限制因素。
个体甚至可以同潜伏于舆论之中的“不可见的”
排他主义动机相抗争,以至于在极端情形中,承认被公共舆论确定为“错误的”
要求或行为是“正确的”
。
然而,必须加以补充,道德要求结构并不只是抑制排他主义观点和动机,它们也常常窒息个人特殊的天赋与才能,而不是使他培育这些才能。
它们常常妨碍类本质的价值和情感。
神祇是饥渴的——嗜血和汗水。
这样,我们理解到,异化世界中的伦理道德本身总是异化的。
由此是否可以推论,个体的“个人”
总是必须接受这一异化?如果是这样,那么是否所有个体的“个人”
必须在同样的程度上接受这一异化?
不能说,在所有历史时期的道德异化都具有同等的程度,也不能说,道德异化在形式上总是同质的。
我们应铭记,道德习惯和抽象规范的分裂,道德习惯的组成领域的彼此分离,并非以平行的进程展开。
个人出生于伦理道德在其中以某种方式,以某种形态和在某种程度上异化的世界之中。
从某种观点来看,这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境况。
如果我们在评判他人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如果我们把抽象道德固守为与道德习惯相对立的绝对的和唯一的价值,如果我们采纳道德习惯而排斥抽象道德,如果我们偏袒道德习惯或抽象道德而反对特性的要求,我们是作为异化的存在物去对待道德异化。
但是唯有在这方面,个体的个人必须接受异化。
在这些限度内,当个人在过自己的生活时,他即使不能废弃异化,至少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之减少。
为此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可以简单地陈述如下: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矛盾,我们必须将之作为矛盾而加以承认。
在日常生计中,我们必须总是寻求鉴明善良行动的现实可能性,在各种各样给定的条件和关系中选择最佳方针。
显而易见,这种带着异化性质的超异化关系,只有在相对发达的个性中才是可能的,这种个体一方面能够建立起自己与类本质的自觉关系;另一方面能形成同自己特性的自觉关系:他在同自己的排他主义动机的关系中,和在同社会要求结构,包括道德习惯的关系中,都能建立起某种程度的分离。
当然,从所有这些不能得出结论,认为每一个体(我使用意义上的)都能以这种超异化的方式同道德异化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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