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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机会”
,素质好的与素质差的相比都要多得多。
政治平等也是如此。
虽然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赋予公民有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但每一个公民实际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实际具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都可能因其素质的不同而不同。
从人类的角度说,把人看作一个整体,在人与动物的比较中,人与人就是相同的,每个人都具有人类这个物种所具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素质、特性,一切人都居于平等的等级,都具有人之为人的特性或人作为人的资格。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
[9]
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根据人的素质将人加以分类,但就人作为人来说,人和人的社会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要从“人的观点”
来看待每一个人。
古代有一种理论,它主张有的人生来就是奴隶,有的人生来就是奴隶主,奴隶在本性方面要比奴隶主低劣得多。
这无疑是错误的。
马克思指出,一个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
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
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
[10]。
从人都是人类的一个成员来说,人与人是平等的,这是人的“应有权利”
,但人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在阶级社会里,人与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是人的“实有权利”
。
“应有”
和“实有”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类有史以来,人的“应有权利”
和“实有权利”
之间,一直处于矛盾状态。
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通过消灭剥削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使人的“应有权利”
和“实有权利”
相统一,真正实现人和人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
[1]参见袁贵仁:《人的素质论》,11—19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同上书,305页。
[4]同上书,440页。
[5]同上书,443—444页。
[6]同上书,441页。
[7]同上书,304—305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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