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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责任又是自由的前提。
责任越大,自由也就应该越大。
只有责任而没有自由,惩罚那些对于活动没有自由权的人是不公正的。
在一定意义上说,贡献和满足的相称、自由和责任的相称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相称。
如同政治公正是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相称一样,经济公正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相称,法律公正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称。
一句话,所谓公正,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以理解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或平衡。
公正就是相称,就是平衡,这是否意味着公正就是平等,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是同一个概念呢?否。
虽然哲学史上确有一些哲学家把公正和平等等同看待,认为公正就是平等,平等就是公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
[10]。
但是,严格说来,公正和平等是有区别的。
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被评为公正的社会活动或现象,不仅有平等关系,而且有不平等关系。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相同条件的人相同对待,不同条件的人不同对待,这才是公正。
条件相同的受到不同对待,条件不同的受到相同对待,这是不公正。
例如,在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状况方面,平等有时可能是不公正的,尤其是这种平等是出自于对质量不同的劳动支付相同报酬的时候,也就是给一个优秀的工人和一个懒惰的工人的劳动支付同样的报酬的时候,其不公正是显而易见的。
在经济领域,根据劳动的质和量允许报酬不平等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这不仅给一部分劳动贡献大的人带来了较多的物质利益,而且同时也给整个社会包括那些暂时报酬较少的人带来好处,这既包括一定的物质利益,也包括先进示范作用。
至于极少数享受特权的人以权谋私,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所造成的不平等,其他人不仅没有从中得到相应的好处,反而受到严重的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这当然就是不公正的了。
公正要求按劳分配、论功行赏,把劳动成果作为分配利益的决定因素,这不是从一时一事而是从整体上讲的。
社会成员中的老弱病残这些尚不具有或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无法向社会尽义务、做贡献,社会尽力帮助他们,在生活上考虑他们的福利,这同样是公正的,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的相称的公正要求,并不与按劳分配直接发生冲突。
这是因为,那些今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过去曾经给社会做过贡献,尽过义务;那些尚未长大成人的少年儿童还没有劳动能力,但他们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将来是会给社会做出贡献的,他们也理应受到社会的照顾,享受社会福利。
至于残疾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他们一生对社会的贡献较之健康的人可能会小一些,但作为公正,社会应努力帮助他们,以使他们接近或达到正常人的生活水平。
理解、尊重和关心残疾人,这是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1卷,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6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1卷,10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法]霍尔巴赫:《袖珍神学》,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48、1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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