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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很显然是对德里达“文字”
理论的批判。
文章对传统的作者概念作了层层辨析,进而提出作者不是一般专有名称,而是话语的一种功能,是从话语的内部引向外部的一个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
“作者”
这一名词因而只是与作品形影相随,划定作品的界限,显示它们的存在方式及其特征: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文化里,作者的名字是一个可变物,它只是伴随某些文本以排除其他文本:一封保密信件可以有一个签署者,但它没有作者;一个合同可以有一个签名,但也没有作者;同样,贴在墙上的告示可以有一个写它的人,但这个人可以不是作者。
在这种意义上,作者的作用是表示一个社会中某些话语的存在、传播和运作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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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为话语的功能,福柯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阐释。
第一,作者的功能是法律和惯例体系的产物,此一体系限制、决定并且明确表达了话语的范围。
话语因而是被占有的客体,其合法的编纂多年前先已完成。
这一方面福柯特别指出,当话语成为一种罗织罪名的对象之后,其所有权形式才趋完备。
当作者成为惩罚的对象,当话语有触犯刑律之虑时,作者、作品或话语才被冠以作者的名称。
话语最初是处于神圣与世俗、合法与非法、虔诚与亵渎之间,是充满危险的一种姿态,18世纪末叶所有制和严格的版权制度确立之后,写作行为固有的违法特征变成了强有力的文字规则。
第二,作者的功能在整个话语中并不具有普遍和永恒的意义。
故在我们的文化中,每个时期是在为不同类型的文本寻找作者。
福柯以文学和科学两类文本为例,指出古代的文学作品,诸如小说、民间故事、史诗、悲剧等,迄至文艺复兴之得到承认和广为传布,根本无须考究它们的作者是谁。
反之在中世纪,科学的文本,诸如天文、医学、地理等,则唯有指出作者的名字,方才显得真实,诸如“希波克拉底如是说……”
、“普里尼告诉我们……”
,等等。
而17、18世纪以来,科学的知识既然得到实证,其文本有无作者变得无关紧要,科学话语可以单凭内容而为人接受。
反过来文学话语却必须说明它们的作者、写作时间以及其他背景。
即便有匿名的文本传下,读者也会想尽办法来考证出它的作者。
如是作者在话语中的功能,中世纪和现代社会正好是颠倒了过来。
要之,作者的功能影响话语的方式随时代和不同文化形态而改变。
第三,作者的功能并不意味单纯在话语中探究作为个人的作者来源,实际上它是一种复杂的运动,建构出我们称之为“作者”
的一种特定的理性存在。
如批评家寻找作者的深层动机、独创性等的努力。
另一方面,福柯指出,读者建构一位哲学家作者所采用的方法,与建构一位诗人并不相同,同样,18世纪人们建构一位小说家所采取的方法,与当今所采取的方法也不相同,虽然在支配作者构成的法则里,也还是有着一些超越历史的持久的东西。
这意味着作者的功能并非单纯是为话语寻找作者,读者必须通过一系列特定的、繁复的努力来界说它。
第四,作者的功能因而并不是把话语视为被动的静止的材料,以从中建构一个真实个体的形象。
因为文本总是含有许多指向作者的符号,它们是个人的名词、动词,以及时间、地点副词的各种变化形式,对于有作者功能的文本和无作者功能的文本分别发生不同的意义。
如文学作品中的第一人称代词,可以既不指实际上的写作者,又不指虚构的叙述者,相反它代表一个第二自我,这个自我与作者的相似关系从来就不是固定的,即使在同一本书里也是如此。
作者的功能因而是产生在、存在于作者和叙事者之间的裂缝当中,是在两者的距离之间运作。
这不但适用于小说和诗,同样适用于科学话语。
福柯承认创作主体不应该被完全抛弃,但是强调它应被重新考虑,即不是复现它作为创造主体的荣光,而是考究它的功能,它对话语的介入,以及它的从属系统。
故而问题不在于作者如何将意义赋予文本,以及作者如何从内部调动话语的规则来完成构思,相反应当是:在话语中作者主体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形式出现?它占据什么地位?表现出什么功能?在每一种不同类型的话语中,它又遵循一些什么规则?简言之,作者的创造功能将由远为复杂的话语功能所替代,由此作为分析和阐释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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