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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清代之政治制度与末年之宪政运动(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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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两种法典,只有唐、明、清三代编纂的较为整齐。

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

中国历代,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又当其编纂之始,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

到后来,则又有所谓案。

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律主于简,例求其繁”

,“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资援引”

,“律以定法,例以准情”

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

但是例太多了,有时“主者不能遍览”

,人民更不能通晓,而幕友吏胥等,遂至因之以作弊。

这正和汉朝时候,法文太简,什么“比”

同“注释”

等,都当作法律适用,弊窦相同。

都由法律的分类,太觉简单,不曾分化得精密的原故。

(《白话本国史》第四册,第89—90页)

清朝的赋税

明初,定“黄册”

“鱼鳞册”

之法。

黄册载各户人口及当差丁数,所有田地之数,据之以定赋役。

鱼鳞册记土田字号、地形、地昧,及其属于何人,以便田地有所稽考,其法颇为精详。

但到后来,两种册子,都失实了。

人户丁口,及其所有田地之数,都不能得实,赋役就不能平均。

历代的田赋,征收是有定额的。

(加赋还是有定限的。

浮收是事实问题)派人民当差,或折收实物、货币,则系量出为入,征收的数目和次数,都没有一定。

所以役的病民,更甚于赋。

役的负担,是兼论人丁和资产的。

人的贫富不均,以丁的多少,定负担的轻重,本非公平之法。

况且调查不易得实,资产除田地外,亦是不易调查的。

于是征收之法,渐变为计算一年需用之数,并作一次征收,谓之“一条鞭”

负担之法,名为专论丁粮,实则不查其丁,但就有粮的人,硬派他负担丁税,谓之“丁随粮行”

(丁税既不按人丁征收,所以各地方略有定额,并不会随人口而增加的,清朝的免收新生人丁丁税,实在是落得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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