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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作性故。
喻犹如瓶等。
合瓶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所作性,声亦无常。
结是故得知,声是无常。
单说一个“所作”
之物,如“声”
,只可有一部分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谓“特者,体也”
。
若有了“瓶”
等“所作”
之物为推论的根据,说“瓶是所作,瓶是无常;声是所作,声亦无常”
。
这虽是“类推”
的式子,已含有“归纳”
的性质,故可作全称的辞道:“凡所作者,皆是无常。”
这才是统举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说的“二者,尽也”
。
太炎强把“尽”
字读为节字(此类推法之谬误),以为墨家有三支式的证据,其实是大错的。
《墨辩》的“效”
,只要能举出“中效的故”
,因明所谓因,西洋逻辑所谓小前提,已够了,正不必有三支式。
何以不必说出“大前提”
呢?因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
如说“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
。
我所以能提出“人”
字作小前提,只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
的大前提。
换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过是要说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
,乃是介于“孔子”
与“有死的”
两个名词之间的“中间”
。
但是我若不先承认“人”
是“孔子”
与“有死的”
两者之间的“中词”
,我决不说“因孔子是人”
的小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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