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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
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
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
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
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
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
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
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
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
是为小宗“五世则迁”
(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
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
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
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
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
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
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
《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
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
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
所以诸侯和天子,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
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
据此,宗法之立,实缘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个承袭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随其支派,立此节级的组织,以便管理。
迁居异地的人,旧时的族长,事实上无从管理他。
此等组织,自然更为必要了。
观此,即知宗法与封建,大有关系。
因为封建是要将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
有宗法的组织,则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间,就可保持着一种联结了。
然则宗法确能把同姓中亲尽情疏的人,联结在一起。
它在九族之中,虽只联结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联结者,却远较九族之制为广。
怕合九族的总数,还不足以敌它。
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严密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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