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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
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
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
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
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
,此即今日的契税。
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
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
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
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
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
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
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以整顿。
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地附庸蔚为大观了。
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
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
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
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
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
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
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
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
入边是“入边刍粟”
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
的略称。
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
茶税,起于唐德宗时。
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
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
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
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
再行卖给商人。
官买茶的钱,是预给园户的,谓之“本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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