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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航空委员会秘书长
1.从南京回到这里时,我会见了霍尔布鲁克先生,谈及我与航空委员会合同条款事项。
他告诉我,在我离美前,他已于1937年5月27日致你们的信中提出了已取得一致的合同条款。
他把信的副本给了我。
我已接受这些条款。
蒋介石夫人和孔博士也接受。
2.霍尔布鲁克先生信中第6段包括了合同中未明确提及的惟一内容,即“与美国航空顾问协会签订的合同中所包括的其他使双方满意的合同内容”
。
虽然我不了解上述引语中谈及的内容,我希望将下列附加条款明确无误地写入合同:
a·每月薪金1000美元,不交税也不作其他扣除。
月薪在每月的第一天发,直到该月最后一天不再发薪。
薪金存于上海大通银行陈纳德名下。
发薪金之日应从美国出发那日起算,在离开中国之日终止。
我是1937年5月8日从旧金山搭乘“加菲尔德总统号”
启程的。
我已收到第一个月的薪金1000美元和旅费600美元。
b.中国政府将提供一架由陈纳德上校指定的飞机作因公出差、示范飞行、教学以及为维持熟练飞行之用。
这架飞机由中国政府提供服务和维修,费用不由甲方负担。
甲方在为了上述目的受聘期间对飞机的损坏和损失一概不予负责。
c.如有正式命令或指示要甲方由居住的工作地点出发,甲方应有权享受批给外国航空顾问的旅差补贴。
此规定适用于从抵达中国之日起到离开中国之日止。
从美国到中国和从中国到美国的旅差费已在本合同第一款中取得一致。
d.此合同可由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后90天时加以取消,不论何方取消合同,甲方应取得到通知期最后一天的全部薪金,并得到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旅差费(即从中国回美国的旅差费)。
注:有关我薪金免交所得税或免作扣除的规定已写在合同内,因我已接受所发给我的薪金——每月1000美元作为我能考虑的最低纯收入。
这一协定是在所得税法通过前达成的。
交税会使已商定的薪金锐减。
如无法不交税,应在我薪金中补足上交的税额。
3.在考虑此事后,我已得出如下结论:
合同应予立即签订,以免任何一方产生误会。
如任何一方想在我在中国视察军用飞机的商定期期满后取消合同,则可行使取消权来加以实现。
请求你立即拟定合同,交航委会批准并由我签署。
4.我的地址(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杭州中央航校。
谢谢航空委员会成员在我最近访问期间所给我的礼遇。
最诚恳的
克·李·陈纳德
空军上校
陈纳德就是这样一个人,尽管他明知道宋美龄已申明在先,保证他能得到合同中所要求的一切,并已在付诸实现中,但仍坚持要见诸文字。
他不相信口头的许诺,甚至对总统夫人的许诺也不相信,他对中国太不了解了,宋美龄答应的事,是没有办不到的,何况这事情又是如此之小,在宋美龄眼中可谓不值一提。
也许,陈纳德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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