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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住出成就,可以住出道果,
……
出家人如何修持?
1.闭关。
2.山居。
3.云水行脚。
4.苦行。
5.禅堂。
6.参禅念佛。
7.塔院(养老院)。
8.弘化。
9.听讲。
10.安居。
11.施食。
12.生活。
自从月基长老往生后,已少有栖霞精舍的消息,偶在报端上看到新闻一则,录之如下:
〔记者黄圣文高雄报导〕佛教界南台湾颇负盛名的高雄市栖霞精舍前住持释月基之徒释慧印(俗名萧顺心)因于一九八八年五月间,侵占其所管理之栖霞精舍公款新台币五百二十余万元作为购买高雄六龟乡三笔土地并登记为私人所有,业经侦查终结,检察官周诚南认应提起公诉。
本案被告萧顺心于一九八三年间皈依栖霞精舍前住持月基法师门下,然其在台湾并未受具足戒,理应无权管理寺院之寺产,然萧顺心曾于一九九一年三月至大陆江苏天宁寺,透过当地政府宗教司官员周初朴的安排受沙弥戒,返回台湾之后以出家众之面貌当起栖霞精舍的主人而把持着栖霞精舍的经济大权。
萧顺心于一九八七年月基法师往生之后,即请台北某寺的某法师南下进住为栖霞精舍的挂名住持;这位法师不知从何处取得栖霞山系假造之法篑欲向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申请为栖霞精舍之住持名义,然而当时却为月基法师的弟子孙亿兴及徐国真两人识破,而向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出异议始未得逞,致使栖霞精舍至今仍无法依财团法人名义成立。
在群龙无首的状态下才任由萧顺心一人将寺院财产暗中移转其私人名下。
本案经人检举由高雄市调查处深入查处,历经四年的时间才由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周诚南依法提起公诉。
佛教大乘护法会黄会长对本案之看法认为寺院之财产乃属如来家业也是属于众生的,任何人都无权侵吞己有。
黄会长认为这种行为是要负因果报应的,然而目前有很多类似之案件也因无人举发而任由这些罪过的问题继存着。
黄会长建议本案的继承问题理应由佛光山寺星云法师出面加以整顿,缘于栖霞精舍前住持月基法师是由星云法师于佛光山未成立之际邀请至台弘扬佛法的,而且两位法师又同是栖霞山系的法嗣,或欲重振栖霞门庭,若非星云大师出面的确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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