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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膊外二篇(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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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膊(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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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首乌

久服长筋骨,延年不老。

一 赤膊

天热了,男人孩子自然想到赤膊,当然是家里居多。

如果在公共场所赤膊,除一些劳动场合或别的什么特定场合,一般要受到干预,赤膊也会引起不小风波。

1936年6月24日,绍兴城区的大云桥就发生了一起因取缔赤膊,商店罢市、群众捣毁警局的事件。

事情的大致经过为:警长王某那日上午奉命取缔赤膊,三店伙计不服劝导被拘留,不久被店主保释。

下午又有伙计赤膊上街,警长用藤条抽打并将其拘留,店主想保释也被一起拘起来。

于是群情激愤,二百余家店铺一律关了店门罢市反抗,三百余人蜂拥捣毁警局。

就事件本身而言,这是一起群众不满警察行为(拘留、抽打)而爆发的正义行动,天热还不允许人家赤膊?赤膊有什么罪?

但这件事拿今天的眼光来看,却也能嗅出另外一些意思,请不要怪我的思想觉悟或阶级立场,绝对是就事论事。

取缔赤膊,想必赤膊有伤风化,大庭广众之下,虽然天气炎热,但如果男人们均光着膀子,空气中散发着汗臭味不说,很多女性也会觉得没有安全感,更谈不上雅不雅了。

因此警察取缔的方向是对头的,只是在那矛盾和问题成堆的年代,取缔的时机欠成熟,使用的方法不当。

于是想到了阿富汗的塔利班。

传媒说,塔利班政权在他们管辖的地方可谓是百密无疏,别的不说,他们对妇女的要求是,从头到脚要用布裹起来,甚至连脸都蒙着纱布,你根本就不能辨别谁是谁。

让她们生活在套子里的做法,我想只能是严刑峻法,“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

,谁会去图痛快而招致杀身之祸呢?

我还看过一则趣闻,说是某国的某地不管男女,游泳都要**,那里沙滩上来来往往的都是光不溜秋的人,穿着游泳服反而有人干涉,没有人觉得难为情,也许人本来就是赤条条来去的吧。

赤膊、蒙着全身及**,形式上区别实在不是很大,但也表示着几种截然不同的观念。

当一种形式和观念发生冲突时,要么形式改变观念,要么观念制约形式,观念和形式相互拉锯的时候,它们的表现往往是不伦不类的。

因此,取缔赤膊时机未到,那警察局只能罢了此事;塔利班还在掌权,那里的妇女也只能“不识庐山真面目”

至于**游泳,只要大家都认为有意思,循规守矩,也不妨“凉快”

、“轻松”

一下。

这道理和美院的学生对着模特画像所产生的庄严感是一样的。

做任何事情,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老人家说得对。

二 木板官司

为了一块木板(只值26斤小米,还要出钱买),官司打了20个月,而且还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1949年秋,平原省林县的王三与王合泉、王发明去买木板,王三和王合泉看木板不好,就没买,王发明不管好坏买了两块,自己背一块,托二王将另一块共同背回。

第二天,王合泉听说那木板是又好又便宜,就要王发明让一块给他,王发明于是答应,但王三不同意王合泉独买,要求伙买,王合泉则不答应,于是王三将另二王一齐告下,称他俩合伙欺骗。

林县司法科一审把木板判给王发明自由处理,另由王发明补贴二王捎回木板的工钱。

王三不服,继续上诉,安阳分院二审维持原判;仍不服,又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二审判决。

期间王三上县四趟、上省两趟,所花旅费及误工费一百多斤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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