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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商场出售了不合格的皮带,自然应该赔偿;那生产皮带的产家生产了不合格的皮带,也应该赔偿。
商场和企业都有连带的责任。
但问题是,李先生花了600多元钱买的皮带,按照消法规定,厂家不是故意生产、商家不是故意销售伪劣产品,只能一赔二。
相比李先生受到的损失(经济上有年百万利润),真是天壤之别。
如果1200多元钱能够消弥李先生的“心头之痛”
,那也就罢了,问题还在后面,即李先生在谈判时所受到的名义上、形象上的损失,他的人格尊严被深深地刺伤。
虽然消法也规定有精神损失,但目前我们能见到的最高赔偿还没有超过10万元。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李先生虽然有精神损失,但他受到的损失程度不太能鉴别得出来,换句话说,不傻呆到一定程度,你是得不到数目可观的精神赔偿的。
我想,这个事件的法律空白点也就在这里。
一般的损失都是故意的,或者说过失都是有预见的,如生产了伪劣的啤酒瓶,这个瓶子突然爆炸,又炸伤了边上的人;又如明知是假劣食品,却偷偷生产并销售,吃坏了肚子甚至吃死了人,等等,这些都是“冤有头,债有主的”
,一个也跑不了。
而事件中所涉及的商家和厂家,却没有预见的直接行为,既不是故意,也就没有过失,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在双方都无过失前提下发生的危害,应该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这样一来,李先生要求赔20万的损失,无疑是狮子开大口,商场和厂家都不会认账的。
以上是我对李先生诉诸法律后的简单推测,如果不出什么意外,基本上也就这个样子。
我说李先生注定要为这次难堪付出代价,还有一个举证难的因素,你能够证明我这根皮带的带和扣一定是在这个时候闹的矛盾吗?你的尊严或者人格可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量化?这样的官司不经数年肯定是没有结果的。
不过我倒是个乐观主义者。
我建议李先生一定要去打这场官司,不要去管官司的输赢。
说不定打了官司会有另一种喜剧性的结局:法庭说请李先生举证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然后又请出为李先生举证的重要证人韩小姐,如果韩小姐肯为李先生这场官司举证(我相信她一定有这样的风格和同情心),官司打完后,韩小姐对李先生说:不是你的错,是皮带的错,你是皮带的受害者,我仍然和你签委托协议。
但愿官司能朝我设想的方向进展,但愿韩小姐能在网上看到我这篇文章。
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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