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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钱的产生、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
另一方面,钱又是人类自觉自主行动的产物。
所以,钱的逻辑一方面体现了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或事理;另一方面,又体现了社会生活的主观要求,或人理。
完整意义上的钱的逻辑,理应同时符合事理与人理、融事理与人理为一体。
因为单纯符合人理而不符合事理固然会阻碍资本的形成与发展,但单纯符合事理而不符合人理也会造成资本发展过程的中断,再有效率的资本积累和增殖,也会在社会动乱中毁于一旦。
就此而论,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放任”
从来就不是真正的钱的逻辑。
谋利行为必须置于一定的社会约束之下,这在犹太民族和其他一切民族都是完全一样的,区别只在于约束的着眼点及相关的机制上,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犹太民族表现出同其他民族截然不同的逻辑特性。
其他民族或者说传统社会对谋利行为的约束,一般采取从根本上否定利本身的正当性或优先性的方式。
但是,因为人类谋利动机不可能被完全消除,必然造成诸如“利与义”
、“此岸与彼岸”
这样的双重价值尺度的内在冲突,进而演变成人类社会两套基本规范体系,道德和法律的悖离和冲突。
并且,重义轻利会压抑社会生活中最有活力的那部分人的谋利活动,使相当一部分精英分子走上诸如当修道士或穷书生的寄生性道路,这在客观上违背了资本发生、发展的要求。
与此相反,犹太民族很早就把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了。
犹太民族以一本《圣经》作为民族樊篱,而《圣经》完全是一个“道德与法律”
的统一体;犹太人以遵守上帝律法为民族身份,而上帝始终以赐福于人,让他们生养众多、财产丰饶作为对他们守法的回报。
在这样一种文化安排的背景上,犹太人不会提出利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应不应该谋利”
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犹太教典籍《塔木德》上明确写着:“如果人类没有恶的冲动,应该会不造房子、不娶妻子、不生孩子、不工作才对。”
在犹太人看来,恶仅仅因为有利于人类,也获得了存在的合理性,利本身还会有什么问题吗?
这意味着,在犹太民族那里,对谋利行为的限定已经从“形而上”
的层面转到了操作的层面,证而不明、议而不决的无谓思辩,转化为可以具体探究实证地解决的程序与方法,原先的一个“应该不应该谋利”
的问题,现在转化为或者分解为两个具体问题:“应该如何谋利”
和“谋得的利应该如何再分配”
。
这第一个问题,即“应该如何谋利”
的问题的提出,表明现在有关谋利行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已经成了一个纯粹形式上的问题。
只要形式上正当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由此,不但经济秩序得到了保证,社会上那部分活力最强的人的谋利积极性也得到了保护和调动,而在规定形式的范围内的“惟利是图”
,更大大地开发了犹太人的经商智慧,所有这一切共同构成了一个经济良性运行模式,在这样一个模式中,资本无疑可以得到最为适宜的发展条件。
同样,第二个问题,即“谋得的利如何再分配”
的问题的提出,更表明现在人的秩序与谋利活动秩序的协调,是通过直接的钱的转移而完成的,人理与事理的融合是在钱上面达成的。
这样一种安排可以说最充分地发挥了钱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媒体的特性,而这种最符合钱的逻辑的安排,又恰恰同犹太民族古老而一以贯之的慈善传统是一致的。
5.金钱绝不止于财富上的意义
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中,犹太人对钱的看法还不算独特的话,那么,两千多年前的犹太谚语所表达的情感,显然与许多民族,包括其中的商人的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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