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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是多种多样的,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了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教育、习惯、宗教等10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并将它们划分为对社会成员意志的控制、对社会成员情感的控制和对社会成员判断的控制等三种类型。
显然,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将社会控制划归不同的类型。
下面几种分类比较普遍。
1.根据形式化程度的高低或有无明文规定,将社会控制划分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
正式控制的形式化程度较高,含有明确的规定,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方式予以实施,如对罪犯进行判刑,对失职者施以罚款、降级等。
一般来说,政治、法律、纪律、条例、有组织的宗教等,均属于正式控制的范畴。
非正式控制的形式化程度较低,往往没有明文规定,并以无计划、无组织的方式实施控制,如人们对穿着奇装异服走大街者的讽刺和嘲笑,对符合礼仪的行为的称道和赞许等。
风俗、习惯等就属于非正式控制的范畴。
在现代社会中,正式控制越来越多,非正式控制的重要性相对减弱。
2.根据使用手段是奖励还是惩罚,将社会控制划分为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
积极控制就是鼓励控制对象要有某些行为,既包括记功、升级、提干、颁发奖章等正式控制方式,也包括微笑、点头等非正式方式。
消极控制就是禁止或限制控制对象发生某些行为,既包括记过、降级、停职、判刑等正式的控制方式,也包括嘲讽、白眼等非正式方式。
3.根据控制者与控制对象之间的关系,将社会控制划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直接控制就是社会对其成员的个人行为施以直接影响的控制,即控制者亲自约束控制对象的行为,如军官命令士兵、父母教导孩子等。
间接控制就是社会对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借用别的媒介施以间接影响的控制方法,即控制者与控制对象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借助第三者才产生作用,如市长对普通市民的约束。
4.根据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将社会控制划分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
内在控制又叫自我控制,它是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指人们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指导、约束、检点自己的行为。
通常人们不会偷东西,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害怕被抓住被判刑,更重要的是人们相信偷东西是不对的、不光彩的,这时人们的良知作为内在控制的机制在起作用。
外在控制指社会运用各种力量从外部加给个人行为的一系列约束,如法律、规章制度、组织纪律,等等。
5.根据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将社会控制划分为强制性控制和非强制性控制
强制性控制有时又称为“硬控制”
,指依靠社会强制力而实施的控制,包括政权、法律、政策、纪律等具体方式。
一个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必须服从政权的管理,遵纪守法,若违背了有关规范,国家和社会组织就要用各种手段予以惩罚和制裁。
非强制性控制有时又称为“软控制”
,指依赖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等非强制力进行控制,它包括习俗、道德等一些具体方式。
一般来说,社会或社会组织只是提倡人们遵守习俗、道德等有关规范,而不是强迫人们一定遵守。
对不遵守规范的人,社会通常也只是对其进行舆论谴责,而不是运用强制力进行惩罚与制裁。
当然,所谓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是就一般情况而论的。
正式控制多为强制性的,非正式控制多为非强制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甚至不同群体中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性大小是有区别的。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习俗作为一种非正式控制,其强制性相对较弱,属于非强制性控制。
但在传统的农村社区,某些习俗的强制性可能超过成文的规范,比如对违反习俗的自由恋爱者用乱石投死就是一例。
以下两节,将依据第五种分类,分别概述强制性社会控制和非强制性社会控制的几种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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