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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保障的性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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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保障”
一词最初是在美国立法——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使用。
1938年新西兰通过一项法案,把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的所有单行法规合并在一起,称为社会保障制度。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费城宣言》正式使用“社会保障”
这一概念,逐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政策的主要部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的不同,至今仍无统一的定义。
为深入理解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现选择国内外有代表性的定义列举如下。
1.社会保障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
旨在为失去劳动能力或因意外而不能参加市场竞争的人们提供生活上的保障,并使他们能够获得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2.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
旨在为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损失的个人及其家庭,通过公共服务、家庭生活补助、医疗保健和各种维持收入的计划以提高其福利。
3.社会保障就是安全网。
对生老病死、伤残、孤寡、衣食住行、工作学习等社会问题提供安全保证,使社会保持稳定,并使全体成员免遭或摆脱贫困灾祸,有合理的生活保障,能够安居乐业。
4.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指对于因疾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而形成的贫困,以保险方式或由国家直接负担,寻求经济保障。
对所有公民履行确保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公民的经济生活享有法定保障的权利。
5.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公民在丧失或中断劳动能力,以及遭受各种风险而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社会保障的诸多定义中,可以看到人们无外乎把社会保障看成是一种确保社会生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机制,或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或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或一种预防、解决社会问题的安全网。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视角来界定社会保障,但都包含一个共同的含义,那就是国家和社会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提供帮助、照顾、保证和保护,并增进全体劳动者和公民的物质和文化福利。
依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及我国社会保障现状,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建立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和制度的总称,目的是为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时,提供经济帮助。
如今,无论是美国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其范围远远超过了1935年社会保障法,各国普遍实行的保险和福利项目主要有:生育保险、疾病保险、伤残保险、养老保险、学生贷款、失业救济、工伤补偿、养老补助、遗属抚恤、贫困救济、住房津贴、医疗保险、卫生保健等。
现代社会保障已逐渐形成一个大的体系,大体由五个部分组成:作为最低层次的社会救助、作为基本部分的社会保险、作为最高层次的社会福利、作为特殊政策的社会优抚以及面对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社会保障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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