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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一个适合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不能与西方的福利国家一拼高低。
第二,社会保障权利平等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普遍存在着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我国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利是平等的,故劳动者应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而不应有所有制差别、身份差别和歧视。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满足这一原则还不具备条件,但应采取措施以渐进的方式实现这一原则。
第三,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的原则。
我国的社会保障长期实行单位管理的模式,由单位负担该单位职工所享受的各项保障待遇,企业所履行的社会保障义务根本上还是“国家保障”
。
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显然超越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中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个人负担部分保障费用就成为必然。
第四,社会保障的风险共担原则。
就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劳动者的收入有高有低,发生的经济风险有早有晚,有大有小,退休后的平均生存年限也有长有短,每个劳动者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有多有少,这就需要采取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收入再分配和社会转移,在劳动者之间实行互助互济。
第五,公平为主兼顾效益的原则。
社会保障机制与工资分配机制不同。
工资分配是效益机制、激励机制,其原则以效益为主兼顾公平;而社会保障是公平分配机制、保障机制,其分配原则就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益。
第六,社会保障基金统筹统管的原则。
社会保障最主要的是经济保障,所以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大,实行统筹统管有利于地区间、社会群体间、企业间的调剂,真正体现社会保障所应具有的社会性,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效益发挥。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方针,实行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战略目标。
到21世纪初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根本上说,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今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在这个主导方向下,具体的改革操作应逐步达到社会化、法制化、层次多元化的目标。
(1)生产的社会化要求保障的社会化。
一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社会统筹的范围要相应扩大,最终实现全体劳动者都有社会保障的目标;二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监督社会化,社会保障工作必须打破旧体制下形成的分割局面,统一部署,协调发展。
(2)法制化。
国家应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体系的性质、功能、作用、运作方式等确定下来;通过立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的宏观调控;通过立法明确劳动、民政保险等部门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标准及各方合理负担的比例等。
(3)层次多元化。
社会的多层次性,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的多层次性。
我国是现代工业社会与传统农业社会二元结构的发展中大国。
各个省、市、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差异很大,不应当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统一的甚或是单一的社会保障模式,应当鼓励各个省市在统一的原则下,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长期稳定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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