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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工业化政策
从20世纪60年代第一个住宅建设五年计划开始,日本政府开始推行住宅工业化的产业政策,通产省和建设省分别制定了住宅生产工业化促进补贴制度及住宅体系生产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此外还对新部件的生产提供低息贷款。
这为日本提高住宅建造能力和建造速度、改善现场施工条件、降低工程造价、取得规模效益等提供了保障。
此项政策的实施给日本的住宅建设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
大量的住宅部件,产品的生产、组装,甚至全套房屋构配件的生产、加工和组装都逐步转移到了工厂的自动化生产线上,大量的住宅新产品、新材料、新体系的开发、推广和普及由于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减少了市场风险,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
实现了稳定的质量、较短的工期、低廉的成本,这一目标展示了建筑工业化的魅力。
六、兴建公营住宅、住宅公团建房
上面所提到的金融公库与公营住宅、住宅公团建房被称为日本住宅经济的三大支柱。
公营住宅是日本地方政府通过自主建房、收购租赁民间住宅而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廉价租赁住宅。
1951年日本制定并颁布了《公营住宅法》,据此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修建的租赁用住宅提供补助。
其中对新建住宅费用的12,翻建住宅费用的13予以补助。
同时,对入住公营住宅的条件规定为:必须为携带家属者(即单身除外);家庭收入在低收入范围内。
入住的方法采取申请抽签制,对申请者通过评审后抽签决定。
此外,规定入住3年后将再次调查收入情况,对收入超过入住标准者或提高房租,或请其退房。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1955年日本在《公营住宅法》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日本住宅公团法》,由国家出资成立住宅公团,在大城市及其周边修建住宅,进行城区改造。
公团利用政府财政投融资资金建设住宅,也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出住宅征地申请,由有关机构审批。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住宅建设公团,提供了占全国居民户数10%的住宅。
公团住房不同于公营住房以地方政府为主体面向低收入人群,其实质是国家出资建房或平整土地,面向中等收入者进行出售或租赁。
入住公团住宅的家庭收入一般应在中等收入范围内。
入住的方法同样采取申请抽签制。
住宅公团为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每年接受国家的资金补助。
1967年,日本政府成立了勤劳者住宅协会,即日本的住宅合作社,它集储蓄、融资、建房、分配、维修和向社外出租或出售房屋等功能为一体。
此外,除了新建住宅外,日本政府还采取了对居民区进行改造的措施。
1960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居民区改造法》。
根据该法,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的危房拆除、临时住宅搭建、新房建设、土地收购平整等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其中对危房拆除、临时住宅搭建补助的额度为二分之一,新房建设、土地收购平整为三分之二。
此外,在1966年又设立了危房改造资金融资制度,对借款进行危房改造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借款的四分之一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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