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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其二,法案的立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相关修正案未经充分听证和辩论即被强行纳入,违反正当程序条款。
其三,法案专门针对特定公司设定歧视性条款,构成“褫夺公权法案”
,违反宪法第一条第九款。
同时,原告申请临时禁令,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立即冻结该法案的执行。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即使法案最终通过,只要临时禁令获批,facebook就能在长达数月的诉讼期间,继续正常运营。
第二份,递进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起诉对象:“社交媒体平台合规与安全特别工作组”
及其五家组成机构——商务部、f、ftc、司法部、国土安全部。
指控:该工作组的组建程序违法。
五个联邦机构未经国会授权,未经公众评议期,擅自组建跨部门特别工作组,超越了法定权限。
同时,工作组被赋予的“无限调查权、每周听证会”
等权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嫌违反《行政程序法》。
原告要求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立即中止该工作组的一切活动。
第三至六份,分别递进了不同的联邦地区法院。
起诉对象:商务部、f、ftc、司法部。
每一份诉讼的核心指控高度一致——选择性执法、程序不公、违背行政法基本原则。
诉讼文件详细列举了证据:facebook的竞争对手谷歌、微软同样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算法推荐等问题,但联邦机构从未对它们发起过类似的审查或调查。
这种差别对待,构成了对facebook的“恶意针对”
和“不当损害”
。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相关行政命令无效,并禁止被告继续实施针对facebook的歧视性执法。
第七份,起诉对象:司法部及十四个州的总检察长办公室。
指控:这些机构提起的集体诉讼,是“滥用诉讼程序、出于政治动机的恶意检控”
。
诉讼文件写道:被告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真实目的不是维护市场秩序或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是通过无休止的诉讼程序拖垮竞争对手。
这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诉讼,是对司法程序的滥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反垄断法》鼓励竞争、保护消费者福祉的根本精神。
原告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至少将案件移送至更中立的司法辖区审理。
第八份,也是最为石破天惊的一份。
起诉对象: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议院商业、科学与运输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主席及多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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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在推动“60天法案”
及其修正案的过程中,该委员会及部分议员与微软、谷歌等商业巨头存在非法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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