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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出现次数与证据强弱没有固定关系。
郑成功让三份名单继续封存,任何后续补写必须另页署名,不能在原件上悄悄加人。
名单真有部分首犯,也夹着重名、死人和私仇。
抄录对照显示,一份在送出前新添了九人,墨色未干;另一份把一名豪强的地界对手全家列入。
郑成功当庭封存名单,不准作为定罪依据。
朴成烈的部下猛地站起。
“名单里有烧仓的凶手!
你不用,就是包庇!”
“名单可以提供线索。”
郑成功道,“谁烧仓,用火点、命令、目击和本人行为来锁。
不是谁把名字写在必斩二字下面,谁就该死。”
义兵强硬派从支持公审,转而指责大夏偏护敌人。
烧仓主案随即开审。
火场找到的油罐有特定商号记号,撤退命令写明南仓点火,两个小队长分别签收。
居民目击其中一人指挥泼油,日军传令兵也承认送过命令。
被告辩称命令来自上级,拒绝便会被处死。
审判官追问,他是否有拒令空间,是否只传命,还是主动选择火点。
另一份口供显示,他在原定两仓之外又下令点燃一座民居,只为制造混乱。
命令责任与超出命令的行为都被写清。
实施者中,一人只搬油,不曾点火;一人亲手点燃仓门,并阻止居民救火;第三人在火起后放走两名被困儿童。
三人的行为不能被一张小队名册压成一层。
只搬油者的辩护人提出,他若拒绝也会被杀。
同队却有一人称,搬运时没有武装看守,曾有人借口扭伤离开。
拒令并非完全不可能,但代价和风险仍需考虑。
审判席没有用“可以逃”
轻易否认军队强制,也没有因军令存在便免除所有判断。
放走儿童者仍参与过前段搬运。
救人行为作为减轻因素,却不把他写成从未协助。
被救儿童的家属也被告知,作证感谢不等于必须替他请求无罪。
亲手点火并阻止救援者则无法用军令解释阻挡居民。
那是命令之外仍主动扩大后果的行为。
屠村案的证据更重。
三处尸坑、失踪名册、幸存者陈述和一张清村命令互相接上。
主令者质疑翻译,审判席便把原文、第一译、第二译同时展示,让他逐句指出差异。
尸坑人数没有被一次写死。
最初报告四十八人,复核发现两份失踪名册有重名,现场又有三具无法确认身份的遗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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