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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表示震惊,并完全不能认同。
担保函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本案的基石。
在基石本身存在如此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贸然推进任何实质性审理程序,都是对仲裁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各方当事人极大的不负责。”
“因此,”
罗伯特·李的语气变得斩钉截铁,
“我方正式请求仲裁庭,在就担保函真伪这一先决性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认定之前,暂停所有其他程序,包括证据交换、证人询问,以及确定实体问题审理时间表。
我方需要合理的时间,来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所谓‘鉴定意见’,并准备我方的反驳证据和专家意见。
这涉及到复杂的文书鉴定、中国法律下的公章管理流程、甚至可能的历史背景调查,绝非短期内可以完成。”
他顿了顿,又补充了更“有力”
的一击:
“此外,尊敬的仲裁庭,考虑到本案涉及中国地方政府,争议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任何程序上的瑕疵或仓促,都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议和不可预测的后果。
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严谨和最终裁决的权威性,我方认为,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来厘清这一基础性问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一番话,冠冕堂皇,滴水不漏。
将“伪造争议”
拔高到“先决性问题”
和“程序公正”
的高度,要求“暂停”
所有实质进展,理由充分得让人难以辩驳。
而所谓的“合理时间”
和“充分时间”
,在国际仲裁的语境下,往往意味着以“月”
甚至“年”
为单位的拖延。
徐振宇律师当即提出反对,指出担保函伪造证据确凿,不应成为拖延整个仲裁程序的借口,仲裁庭完全可以在审理实体问题的同时,并行处理这一争议。
但罗伯特·李及其团队坚持己见,双方在会议桌上展开了激烈的法律辩论。
最终,仲裁庭(由三名分别来自不同法域的资深仲裁员组成)经过合议,做出了一个折中但明显对pRIF有利的决定:
同意就担保函真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初步争议点进行审查,并要求双方在60天内,就此问题提交完整的书面陈述和证据。
在此期间,其他程序性步骤(如确定实体审理时间表)暂缓。
仲裁庭将在收到双方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就此先决问题先行作出中间裁决,还是将其与实体问题合并审理。
60天!
仅仅是处理“先决问题”
的书面陈述阶段!
这几乎宣告了栾城方面“速战速决”
战略的破产。
而60天后,仲裁庭如何决定,仍是未知数。
对方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继续在舆论、金融等其他战场施压,也可以继续深挖、甚至制造新的“争议点”
来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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