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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飞将某书集团的合同再次调出,厉喝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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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他以为以那等方式将合同的隐含意思说出来,能够让某书集团认识到一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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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看来,对方都这么无耻了,他又何必再去顾忌什么?≈lt;p≈gt;
嗖嗖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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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书集团合同中的漏洞,一点点的出现在他的眼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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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潜藏于这份合同中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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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罗飞拥有洞察之眼,还真的是难以将这些东西捋清楚,其中几乎处处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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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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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飞开始在电脑的文档之上,从头到尾,依照着某书集团的合同,开始写下一行行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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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到死后五十年,版权皆归某书所有,严重违反我国著作权益法!
我国著作权益法规定,文学内容的版权归作者所有,合同法规定可由双方协商授权年限,但版权绝不是归签约公司所有!
某公司的法务,难道连这两条的执行的先后顺序都理不清吗?版权与授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希望某公司,能够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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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著作权由某书集团持有,明显违法!
如果双方不是合作关系而是委托创作合同,请某书集团将其改名为劳动合同,而不是所谓挂羊头猫狗肉的签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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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作者需要亲自打官司?我国实体签约法明文规定,若是作者与出版社为分成出版关系,侵权官司将由出版社作者共同负责,而是不某集团所谓的甩锅模式!
虽然电子出版法的维权责任还未具体划定,但夏国法律中的适用法则,若是相关法律未成文,可依照相关体系进行认定!
希望某集团能好好解释为何侵权官司需要作者自己打?若没有分成,合同中为何会出现五五分的字眼?若分成?为何需要作者亲自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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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既是签约合同,合同中为何会出现‘聘请’这种模糊不清的字眼?我国法律规定,出现‘邀聘’等相关字眼,可视作劳务合同,既然是劳务合同,为何我国严格规定的五险一金福利制度,在某集团的这份合同中,连个毛都没有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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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某集团为何能够拥有干涉作者社交账号的权利?个人社交账号在我国法律中,属于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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