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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算来,三年之间就要相差一个望朔月还要多。
古人通过经验总结,逐渐发现安插闰月的方法。
如果三年安插一个闰月,就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少几日;如果八年安插三个闰月的话,又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又多了几日,总之是不很准确。
经过人们长年累月的积累,终于发现了在19太阴年中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这样就与阳历19年的日子几乎相等。
根据《左传》中记载,鲁国进行了两次冬至日的测定,分别是在鲁僖公五年(公元前655年)正月辛亥和鲁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二月己丑两次。
这两次冬至日相隔了133年,从此就可以推算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开始采用了19个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来设定历法。
虽然春秋时期,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则变化的历法,但“四分历”
的出现足以显示春秋时期人们的高超智慧,而“四分历”
采用的这种19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也一直在后世延续,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重要结晶。
正如孔子所说,这是一个“礼崩乐坏”
的时代。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伴随而来的是礼制的衰落和郡县制的兴起。
政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剧变。
私学兴起、各种思潮纷纷涌现,形成了历史上“百家争鸣”
的局面。
“百家争鸣”
使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派思想家就“礼治”
和“法治”
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儒家、法家、道家为主要代表。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他主张礼刑并用,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挽救和维护传统的“礼治”
。
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宽猛相济、一张一弛”
。
《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对曰:“子为证,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这一番对话包含了孔子对消灭犯罪与刑法的大胆设想。
这一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子产、邓析等人。
不同于儒家的保守,法家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出变革的主张,创立新的法令。
作为法家的先驱,管仲等人主张“以法治国”
,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这一主张对后来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各国皆采取习惯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新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尚且适用,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原有的法律体制就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国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转变,其中又以郑国的“铸刑书”
、邓析的“竹刑”
和晋国的“铸刑鼎”
活动最为突出。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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