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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体制,反映了其资本主义的本性,美国的统治阶层,就是一帮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之间的博弈。
他们相信的是,每个人都是自私的,通过充分的博弈,每个人就会找到自己利己的边界并约束自己,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越过了边界,那么利己反而会遭到损失。
这样最终会达到一种平衡,就好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在不断调整,让社会经济的组织有效率。
我们不能说美国资本主义没有它的优势,它在两百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为了全球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的生活水平在全球首屈一指。
但我们从自己的历史中就可以知道,这种完全利己主义的体制,是不可能一直持续的。
看不见的手,需要的是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每个参与竞争的企业,并没有除了市场定价以外的其它定价权。
实际上,我们看到,从摩根到洛克菲勒,美国的大财阀们逐渐形成了垄断,垄断就意味着定价权被少数人控制,市场不再自由,而是垄断,于是产品的利润去向发生了改变,被一小撮实现垄断的寡头攫取。
这样本来一大群的完全利己主义者发现,实际上利润或者说财富,已经被一小撮利己主义者攫取。
而他们接下来的利己主义,其实根本没有机会去实现,体制会因此而衰败。
回到我们根据地。
我党的革命原则是要通过工农联盟,实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底层劳动人民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我们不可能学美国这样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方式的残酷竞争的经济组织体制。
我们的原则应该是,上限有顶,下限抬高。
何谓上限有顶?同志们知道,我们制定了对于民营企业创始人、高管以及高级技术人员这三种企业的“特殊阶层”
的利益限制,主要就是两条:
一、三种人个人的股权和分红收益,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逐渐台阶式缩小,大型企业的收益比例,在科技型企业,不得超过2%的股权分配;在其它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不得超过1%的股权分配。
而全部三种人获得的大型企业的全部股权,不得超过企业股权的5%。
二、三种人个人的日常薪资收入,创始人和主要技术提供者,不得超过企业员工薪资平均水平的10倍,高管和其它人员不得超过5倍。
反过来,何谓下限抬高?因为我们要保护民营企业中,底层员工的利益,必须让他们的薪资收入,能够达到社会的平均水平。
所以劳动局要有最低工资保护,而这个最低工资,不是拍脑袋瞎想的,是根据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的。
如果制定的最低工资,不能满足底层员工的生活基本需求,那么制定了有什么用呢?好看吗?
今后我们还将逐步出台对底层员工的多项保护措施,例如年金、例如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制度体系。
虽然无法避免民营企业对底层员工的剥削,但我们要将这种剥削性,削弱到最低的程度。
大型企业的创始人和高管们只能享有5%的利润,那么其它95%的利润如何分配呢?组成员工持股委员会,在职员工应该享有“工作股”
的分红。
即底层员工的收入,也必须是两个部分,基本薪资,加上工作股的分红。
劳动的成果,应该由所有劳动者公平分配。
有同志可能会想,我们这样的民营企业制度,相对于美国那样的完全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是缺乏竞争力,那些创业和管理的“能人”
,会否用脚投票,嫌弃在我们这收入太低,而跑到“自由主义世界”
?
同志们,我们应该对人民、对党组织有信心。
那些“能人”
,让他们成功的最大因素,其实是“幸存者偏差”
,由于足够幸运,才成为了最后的成功者,而并不是他们的能力,远远地超出了其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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