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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员的俸钱中不但有生活费,还包括办公费,总的趋势是数额不断增加,而且地方官的俸钱高出京官。
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的俸禄包括禄米、土地、俸料三大项。
一、禄米。
《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
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给一次,外官无禄。
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
此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
若无粟则以盐代禄。
此外,百官在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奖禄一季或一年。
二、土地。
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
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
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
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
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
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
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
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
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
。
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
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
三、俸料。
唐代官员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
所谓俸料,包括月俸、食料、杂用,职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
一品防合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
这套内容复杂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时才合为一项。
《新唐书食货志五》说:“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
。
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地方官尤其为甚。
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公廨钱充,或以户税充,或以青苗钱充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员,按规定到了七十岁是要退休的,称之为“致仕”
。
官员请求致仕叫做“乞骸骨”
。
如果不满七十但疾病缠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
反之,若精力充沛,体魄健壮者,虽年过七十也可继续留任。
五品以上官员退休,本人应直接上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则只要尚书省按规定统一办理即可。
致仕之后,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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