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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朝观众依旧持续关注天幕中。
这一次的他们,又一次被天幕上的题目信息所震惊。
“什么意思?不办这个手续就不让人活命?”
“什么叫不给啊!
他自己拒绝的啊!
自己想死和大夫有什么关系!
你们都不仔细阅读题目吗?”
“可这样一来,何有医者仁心啊?”
“仁心那也是给珍惜自己生命的人所有的,这个人自己拒绝的啊!
既然如此,医生再有仁心”
“非也!非也!万一没人同意大夫给治了,有家属来闹那咋办?哎!
你们这些后生啊想的还是太过简单,这世上总有些无德之人让人多些防备啊!”
“莫过如此!
可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啊!
就因为这样,这个人就没了?”
“所以,后世也有不好?至少带到医馆看病,不需要签订这什么东西啊!”
“是啊!救人的时机尤为紧迫,这一耽误太可惜了呀!
哎!”
“我倒是觉得,后世的这一点是很好的,这里面反应出来了后世对大夫的保护。
既然是签了这个东西,大夫才能动手,那没签,不管是没啥事,管了自己很可能呢惹得一身骚啊!”
“看来,后世的很多规定,的确对人的道德底线约束很少啊!
如果这个事件放到我等这里,这个医馆可就开不下去了!”
“这倒是!但今未之对比,都算有优劣之处吧!
何况,我们如今的很多无药可救的情况,放到后世,却可能有药石可医啊!”
……大家对此众说纷纭。
有人赞同,有人不置可否,也有人对死者的死亡表示惋惜。
孟棠继续往后看向选项:“a、医生应该严守法律,哪怕危及患者生命,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要求b、患者同意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侵犯,这体现了个案中的比例原则c、危重病人应该排除在同意权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这是方法论的目的论的扩张d、立法者应当允许不经患者同意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这体现了伤害原则(1)”
看向第一个选项,孟棠在脑海中立即闪过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权威性规定”
的重要性(2),所以,主要其中的相关人按着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来,那无论其是否符合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都是无关紧要的。
所以第一个选项没有问题。
单选直接选就可以了!
至于第二个选项,这里直接为了绝对性保护患者的同意权,和比例原则没有干系。
第三个选项中所提及的“目的论扩张”
,与之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目的性限缩”
。
这两个名词都是立法目的开始考虑,只不过,前者是把本应该规定在法律中但却未必规定的情形囊括进入规范的调整之内;而后者,是把已经规定但不应该规定的情形排除掉了。
虽然说起来还是比较抽象,但可以另做理解,那就是给立法目的画一个圈圈,给对应内容所对应画的圈圈却比立法目的小了一些,为了实现立法目的,所以在解释的时候结合立法目的,可以让这些内容所实现的效果再含义投射范围以内尽量往立法目的的大圈圈靠拢,当然,重合是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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