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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备考继续中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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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的目光不免迷茫地凝视着眼前的书桌,眉头微微皱起。

刚刚在背书的时候,还看过刑事诉讼法的各机关的职能啊!

可检察院的具体职能,自己真的竟然毫无印象……看来,刚才读到这里,是瞎费功夫,更可以说,是自我感动!

这样可就是浪费时间了!

这让她感到有些懊恼——因为,今天,尤其是刚复习过这里,可这样的知识盲点显然是不应该存在的。

所以她急切地进入了翻书状态!

而此时,天幕的画面停留在孟棠刚才刷到的题目上。

诸朝的人们这才注意到,有新的题目出现了!

尤其,其中涉及到了这样一句,“未成年人小蔡涉嫌在他的父亲蔡某的教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

哎!

等等!

很多人脑子在看到这一句话的时候,反应不过来!

“未成年人”

?!

哦!

这个?孟棠姑娘之前有说过,难道,在未来的华国,这个是判官需要考虑的一点?!

他们这个时候也反应过来,对应上了,这个词语就是指的平日里说的“小孩”

但此时的他们还没有发现,这个年龄在各朝并不一致。

汉朝——汉律《九章律》中规定的是八岁和十五岁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

——换用孟棠所在的华国刑法用语,可以理解为,“对于不满八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对于八岁至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唐朝——唐律《唐律疏议》中规定的是十岁和十五岁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

——根据其中的《名例律》第34条,继续换用孟棠所在的华国刑法用语,可以理解为,“不满十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对于十岁至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3)当然,有“但书”

,也就是例外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了严重的罪行(如谋反、谋大逆等),则不受年龄限制,必须依法严惩!

宋朝——宋律《宋刑统》继承了唐朝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

,但有新的补充——重复换用操作——“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成人的教唆或强迫下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成人则应加重处罚。”

(4)而在孟棠所在的现代华国,华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二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特定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有罪行限制,在八罪中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已满十六周岁的,应负刑事责任,无罪行限制。

但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在上述罪名或者行为之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会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规定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和未成年人不判死刑!

(5)”

而诸朝观众的下一个惊讶点便是——父亲教唆自己的儿子做了如此伤风败俗的事情?!

这个话题像是一颗重磅炸弹,瞬间引爆了全场的震惊与议论。

人们纷纷交头接耳,脸上写满了难以置信和困惑。

蔡氏家族的名字被卷入了一个令人尴尬的局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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