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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创新”
?!
这一念头让他感到既自豪又感慨。
终于发现……宋朝有一种制度好像流传下去了!
,!
宋朝的《宋刑统》中的“保辜”
的规定具体是指——“即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允许犯罪者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得宽大处理。
作为条件,犯罪者可能会被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与被害人接触,避免再次引发冲突。”
(6)赵匡胤在联想保辜制度的同时,自豪的底气愈发昌盛。
这制度可真完美,通过让犯罪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还鼓励犯罪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天下社稷和谐;最后,通过限制措施(如禁止接触被害人),防止其再次实施类似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他口中又一次重复“这制度可真完美!”
那什么叫做‘轻微犯罪’?在《宋刑统》中,这里包括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如殴打他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打人者,也就是犯罪者,可以通过赔偿被打者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获得宽大处理。
也包括财产损失案件——如盗窃、损坏财物等轻微的财产犯罪。
犯罪者可以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换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
最后就是邻里纠纷案件——如因邻里争执引发的轻微冲突。
所以,通过“保辜”
制度,双方可以在调解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避免矛盾进一步被激化。
这样,在解决矛盾的时候,也间接减少了衙门的任务。
事件双方当事人也都满意。
所以,这不完美吗?!
这简直太完美了!
孟棠继续在思考,至于第三个选项,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需要通过监护人的同意的考察。
孟棠看到这里,内心忽然产生一些对法考继续备战的自信。
关于这点,老师讲解时的每一个细节都清晰地印在她的脑海中。
因为她对法考老师讲到这里的记忆还是比较清晰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检察院决定的,和监护人的同意没有任何关系,八竿子打不着!
不过,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属于检察机关,但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关方的意见。
检察院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4)但只是“听取”
!
至于检察院听了之后,会改不改变原来决定好的事项,法律并没有在这里规定,这是检察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所以,孟棠回顾起老师的特别强调,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完全属于检察机关。
和这道题目的这个知识点关联起来,也就是——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不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或批准。
这是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司法决策,涉及的是法律程序的启动与否。
是公权力的运作!
和公民个人的私权没有干系。
:()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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