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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关系……哦!
侮辱了他人的名声?!
……哎,不对啊!
那这孟棠姑娘为何会分析到还有所谓的什么“公然性”
的要求没有达到,所以没有触犯这个罪名啊!
他顿时心中纳闷起来,听不大懂了。
但陈有谦也不打算继续细究下去,去街头对面的凤仙楼先去潇洒一下吧!
他念叨的一直是,唯有“风花雪月”
才是人间美事,更何况……在那里,将会有见识的兄台为自己解读一二。
想到这里,陈有谦阔步走向街头去了。
*孟棠继续专注的分析第二个选项:“华国刑法第243条所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或人员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2)和第二个选项所描述的法官的行为截然不同。
法官的行为,依照构成要件判断,应当构成的是徇私枉法罪。
这里的法官并没有向司法机关告发,所以何来“诬告陷害”
啊!
*秦朝。
在场所有人对这两个罪名都不陌生。
即使是否曾经深入钻研秦律,这个题目提及的罪名,皆是浅显与名的。
嬴政等人垂眸深度关注的点在于,原来在未来,在孟棠姑娘的时代,对于比较接近的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分,是这样出题的来考察的啊!
第一个选项针对的是对于一个行为,该如何定界;第二个选项针对的是作为“判官”
的这一身份,此罪的行为是否会因为身份的“与众不同”
而兼构他罪;第三个选项针对的是行为的发出者;至于最后一个,则是需要判断年龄这个标准是否对该罪有影响……每一个,都是对这个罪名,及其与之相接近的罪名,可能混淆在一起、难做区分甚至担任“判官”
这一身份之后,可能会出错的罪名或者相行为的评断。
嬴政看了李斯一眼,李斯立马明白了嬴政的意思,吩咐人赶紧下去照办。
*孟棠这边,就剩下两个选项了。
刚才在第一个选项中说到的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提到了。
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他人”
,所以这里的指向对象是只包括自然人的,没有包括单位。
可考虑到这一点就结束了吗?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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