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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贡税,不是应该朝廷所为吗?”
孟胜新提出一个问题:“怎么我们这些外洋番商缴纳相应关税,却需要你们来代理承办?”
“朝廷自有法度,而我们商事亦有行规。”
邓书翰不由深深地看了一眼对方,觉得这些南洋“番商”
是不是久居海外,将我天朝的“规矩”
都忘完了,连市舶申办由牙行代理都不知道。
不过,也好,正好欺他不懂此间行规,可以拿捏几分。
市舶司创建于唐(唐称市舶使),陆续传承至明朝时,已愈六百多年。
明初,在浙江、福建、广东三地设市舶司。
不过,期间几度存废,到了现在,可以说是渐趋没落。
明制,市舶司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
因此,照此规定,市舶司是有征税任务的。
所谓“私货”
,即随朝贡而来的商人所携带的那一部分货物,这些货物除市舶司优先购买外,余下部分是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的,所以要征税。
根据大明朝廷市舶规定:国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货物,抽其十分之五,其余官给之值。
暹罗、爪哇(爪哇)二国免抽。
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至水次,悉封藉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
就是说,对那些非进贡的物资有两种待遇:属于国王、王妃、陪臣附至的货物,要按50%的税率征税;而商人带来的货物,则按20%的税率抽税。
但是,这些规定在很多时候,完全是一纸具文,并未实行。
洪武四年七月,明太祖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
。
同年九月,“户部言高丽、三佛齐入贡。
其高丽海舶至大仓,三佛齐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请征其货。
诏:勿征”
。
洪武十七年,又“命有司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货者,悉蠲其税”
。
永乐时期,亦仿洪武旧例。
如“永乐元年八月,西洋琐里国王遣使贡,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税。
命匆征。
又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刺泥等人入贡,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亦不听”
。
所以,明虽沿前朝市舶司之名,却无抽分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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