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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见《论自恋》编者导言的结尾,关于“现实检验”
的讨论可见《心理学对梦理论的一个补遗》编者序。
[269]比如,在《性学三论》(标准版,第7卷,第181~182页)中关于自我保护的明确表述是在1915年追加的。
[270]在弗洛伊德写给波那帕特(P.M.Bonaparte)的两封信中(1937年5月27日和6月17日,见琼斯所著的《弗洛伊德传记》,第3卷的附录第34和35(1957),对破坏本能及其升华的可能性做了论述。
[271][在《论自恋》(1914c)中也有类似的思想。
]
[272]当然,可以假定这些内部过程是饥渴需要的生物基础。
[273][关于原始生物体行为及基本的“恒定性原则”
的设想,在弗洛伊德的一些早期著作中作过类似的论述,如《释梦》(1900a)第七章第三和五部分(标准版,第5卷,第565和598页)。
不过更早的时候他是用神经学的术语表述的,见写于1895年而逝世后出版的《科学心理学设计》(1950a)第一编部分[1]。
更为简要的论述可见弗洛伊德与布洛伊尔《绪言》中的讲座(1893b)及《癔症发作理论》法语论文倒数第二节(1893c)。
在《超越快乐原则》(1920g)第一和第四章中他又论述了该问题(标准版第18卷,第1和26页),在《受虐狂的节制问题》(1924c)中再次考虑了这一问题(第121页的脚注)。
]
[274][很快就会看到,这里涉及到两个原则,一个是“恒定性原则”
。
在《超越快乐原则》(1920g)第一章中(标准版,第18卷,第9页),弗洛伊德写道:“心理器官努力使兴奋量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或至少使其保持恒定。”
关于这一原则,弗洛伊德在该部著作中使用了“涅槃原则”
(Nirvanaprinciple)。
第二个原则为“快乐原则”
,见这一节的开始,在《超越快乐原则》中也有重述:“心理事件的过程是受快乐原则自动调节的……这一过程所选取的方向是,其终极结果要么伴随着无法回避的不愉快,要么伴随着愉快的产生。”
弗洛伊德似乎一开始假定,这两个原则相互紧密联系,甚至是统一的。
因此,在《科学心理学设计》中(见标准版,1950a,第一部分第八节),他写道:“既然我们确实认识到,心理生活的趋向是避免不愉快,那么我们就可将这一趋向确定为基本的惯性趋向(比如回避兴奋)。”
同样的观点还可在《释梦》(1900a)第七章(五)中找到(标准版,第5卷,第598页)。
然而,在本文的这一节中,弗洛伊德似乎又对这两个原则间关系的彻底性表示了怀疑。
这种怀疑持续到了《超越快乐原则》(标准版,第18卷,第8页、第63页),并在《受虐狂的节制问题》(1924c)中进行了更深刻的讨论。
弗洛伊德争辩道,既然存在着愉快的紧张增强状态(如性兴奋),那么这两个原则就不可能是统一的。
他进而建议(在以上所指的《超越快乐原则》的两节中已说过),一种状态的愉快或不愉快性质,也许与兴奋量变化的“时间性”
(或节奏)有关。
他做出结论,在任何情况下,这两个原则都不应视为等同的:快乐原则是涅槃原则的变异。
涅槃原则属于“死的本能”
,当其变异为快乐原则时,是受“生的本能”
(Lifeinstinct)或力比多影响的结果。
]
[276]在《对“小汉斯”
的分析》(1909b)中,弗洛伊德举了两个例子。
标准版,第10卷,第106、127页。
[277][在《性学三论》(1905d)首版中,弗洛伊德已公布了这一假设(标准版,第7卷,第216页)。
不过,有此想法至少已有10年,比如可见弗洛伊德写给弗利斯的信原件(1950a)(约写于1895年)。
]
[278][“器官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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