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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在行为的优点或缺点的判断上,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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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人在赞扬或责备某一个行为的时候,通常依据的都是以下三点:首先是发起这一行为的人的内心意图或情绪;其次是因为这种情绪所产生的身体外部的行为动作;最后是行为实际上产生的或好或坏的结果。
一个行为的全部性质和状况都是由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构成的,当我们根据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任何品质时,所依据的也只有这些。
这三种情况中,后两种是不能作为评价一个行为是该得到赞扬还是责备的根据的,没有人持反对意见。
再清白无辜或再罪该万死的行为,都有可能在身体上出现相同的举止。
就向鸟和向人射击这两种行为而言,都有一个同样的外部动作——扣动扳机。
与身体的动作相比,行为的实际后果更无关于褒贬。
所以,后果不能成为对行为者的品质和行动进行评判的合宜根据,因为后果并不取决于行为而是取决于命运。
只有那些可以用不同方式预期的,或者至少反映出行为人内心意图善恶的后果,才可以当做行为人该负的责任,或者换句话说,是该承受褒贬的。
所以,某一行为应该得到的赞扬或责备、同意或反对,最终都取决于其内心的意图或感情,行为是否适当,是善的动机还是恶的动机。
这一高度抽象凝练的原则,没有人会反对,其正确性是为世人所公认的,没什么可非议的。
人们都认为,不同的行为由于种种偶然、以外、无法预料的因素,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但是,只要行为的意图或动机是同样的合情合理、慷慨仁慈,那就是好的,应该对行为人表示感激;反过来,如果是同样的不近人情、邪恶歹毒,那就是坏的,应该报以愤怒。
但是,我们的理性尽管完全服从于这种正确的原则,但在面对具体情况的时候,我们对于行善恶的感情还是会受其实际后果的巨大影响,我们的感受几乎总是随之波动。
虽然我们很希望将情感放在这一原则的控制之下,但仔细研究一番,会发现,这种愿望在具体情况下却很少会实现。
下面,我们要继续讨论这种人人都能感觉到,却很少有人能充分认识且没有人愿意承认的感情上的矛盾。
首先要关注它产生的原因,为什么人类的天性会产生这样的矛盾;其次是考察它的影响,最后是它的结果,或者上帝希望通过它来做什么。
第一节 论命运产生影响的原因
不论痛苦和快乐是怎么产生的,其根源有无生命,都会在所有的动物身上迅速激起愤恨或感激。
比如我们会对石头碰疼自己而发怒。
小孩会敲打它,狗会对它咆哮,性情暴躁的人会咒骂它。
但是,稍微一想就会意识到没有感觉的东西不是一个合宜的报复对象。
然而,我们会因为这个引起伤害的对象感到不愉快并毁灭它。
如果我们忘了对偶然造成朋友死亡的器械发泄的话,会被看做是不通人性的人。
同样,我们也会感激那些给自己带来巨大或频繁快乐的无生命之物。
一个刚靠着一块木板逃生的海员,一上岸就用这木板添火,看似不合人情。
我们希望他能小心而满怀深情地保存木板。
一个人会对他长期使用过的东西怀有爱意,类似某种真正的热爱和深情。
如果他损坏或失去它们,那么由此引起的烦恼同所损失的价值相比将会极不相称。
我们对于长期居住的房屋,长期享受绿荫的树木,都怀有某种敬意,仿佛它们是我们的恩人。
我们会对前者的腐朽,后者的腐败忧郁不快。
古代的林中仙女和护家神,即树木和房屋之神,可能就是由那些对此类对象怀有敬畏之情的作者首先提出来的。
如果此类对象没有生命,这种感情就似乎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某一事物要想成为合宜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不仅要能够带来快乐或痛苦,而且还要有能力去感知。
如果缺乏这样一种性质,那些**就不可能尽情发泄出来。
因为这些**是快乐和痛苦激发出来的,所以我们只有对这个对象报以感谢才能得到情感上的满足;至于没有感觉能力的对象是不可能接受我们的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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