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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或钤私印或写前手行用人名铺号。
经过几个月的筹备,于咸丰三年五月戊申正式颁行。
(2)
王茂荫是极力反对户部的方案的,户部原方案经批准的主要的两点是第一提取各州县所存谷价银两,给以银票,为将来买补之用;第二于各省当杂各商生息帑本内,酌提十分之三,解交藩库报部候拨。
户部核明银数,应造一百两八十两五十两之票若干张,汇发各省,按原提本银数目,分给各该商;准令该省捐纳封典职衔贡监之人,向各商买票报捐,归还原提银款。
其各商应缴息银,仍如其旧。
关于第一点他认为可行。
第二点损害钱庄、典商原有利益,他大声疾呼,以为亏商病国,绝对难行。
他说:
各省州县皆有典规,岁数千两至万两不等。
即平居无事,而已视典商为鱼肉。
今令州县以提帑本发部票,则必以火票脚价部费为藉口,而收银有费,发票有费,费之轻重,固视官之贪廉,然官即能廉,吏亦断无空过之事。
此商之亏一也。
商之缴银也,限以三月,由州县而藩司,而报部,不知几月。
迨部中核明银数,造票有时,发票有时,由该省以行至州县,分给各商,又不知几时。
窃计自商缴银之日,以至领票之日,至速亦须一年。
此一年中该商等本银已缴其三,而息银仍如其旧,此息竟从何来。
此商之亏又一也。
商领银票,准令该省捐纳封典职衔贡监之人向各商买以报捐,归还原款。
窃计捐生有银报捐,何为必欲买票。
且买票入手,不知有无真伪,持票上兑,不知有无留难,何如持银上兑之可恃。
苟非与该商素识,委曲代计补亏,断不向买。
设领票年余,而素识中竟无欲捐之人,其票必悬而无着,则商之亏又一也。
由前二亏,亏固难免,由后一亏,亏更无期。
于此而谓于商无亏,恐未可信。
夫提取存本,固商之本分,亦商所乐从,今欲济急需,则竟提用,俟度支充裕,再行发给可耳。
若如部议提本给票买票三层周折,而仍归于报捐,名避勒捐而实较捐之费为更甚矣。
(《王侍郎奏议》卷三《条奏部议银票银号难行折》)
同日他又上奏请求把他前次所上钞法条陈再行详议:
再查部臣议行银票,意谓票与钞相关,欲以此试钞之行否。
臣窃谓此意似未深思也。
诚欲试钞法,当如其法而用之,方为试行。
若变易其法,则行与不行,皆各自一事,安得因此而概彼。
夫行钞首在收发流通,惟收之能宽,斯发之不滞。
今银票之发,惟以抵存本,而收惟以报常捐,上下均隘其途,安得而流通乎?(《王侍郎奏议》卷三《请将钞法前奏再行详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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