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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不得并也。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坏礼甚矣。
若师韫独以私怨,奋吏气,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礼之所谓仇者,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春秋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
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宪宗时,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
常安八岁,已能谋复仇。
十有七年,卒杀全。
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鄘执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
诏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
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
下尚书省议。”
职方员外郎韩愈曰: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
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义者,宜也。
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
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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