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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与混合经济体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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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承认并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之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混合经济体制,也就是出现了各类经济成分共存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这种混合经济体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中,先后出现了两种形态:一种是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即整个国民经济中共存着各种经济成分,这种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承认并开始发展非公有经济就有了;另一种是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即一个企业内部共存着各种经济成分,这种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产生于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之后,也就是我们提出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大规模推动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的重组和股份制之后,这种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开始大规模出现了。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三十年中,我们既大力发展了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也大力发展了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
尤其是我们在实践中已经看到,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是混合经济体制的最基本形态,而且也是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最基本载体,因而我们更加推动了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强调:要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混合经济体制的发展。
1.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
如上所述,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承认并开始发展非公有经济之时,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就开始出现了,也就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共存着各种经济成分,既有各种形态的公有经济,也有各种形态的非公有经济,它们共存并共同发展。
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是非常有利于经济体制创新和国民经济高效益发展的,它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和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已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
在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中,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表现为四种相关关系:第一,互补关系,其互补性既表现为不同生产力水平的要求,也表现为它们各自特点的互补,也就是它们各自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优势互补;第二,激烈竞争关系,表现在互为动力和相互促进的竞争过程,这种竞争对于双方的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有着巨大的作用,有效提升了它们各自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第三,在竞争中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向,具体表现为股份化的过程,这种既包括公有经济,又包括非公有经济的股份制经济,是最为典型的股份制经济形式,它有效实现了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内在融合;第四,在竞争中出现了相互收购和重组,表现为相互兼并和重组的过程,这种兼并重组既包括非公有经济对公有经济的兼并重组,也表现为公有经济对非公有经济的兼并重组,从而使得生产要素超越经济成分的约束而实现了最佳配置。
所有这些,都有效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
这也正是混合经济体制的魅力所在。
中国三十年的实践表明,发展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关键在于要平等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使各种经济成分获得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竞争上的平等地位。
也就是说,国民待遇原则是维系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的最基本原则。
因此,各种经济成分要在融资方式、经营领域、产业选择等方面,拥有平等权利,要在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上具有平等待遇。
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虽然承认和发展非公有经济,但对于非公有经济采取了明显的歧视政策,使得非公有经济在融资方式和经营领域等方面被严格限制,例如1997年以前不允许非公有经济上市融资;同时,非公有经济也没有同公有经济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其结果是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被严重地阻碍了,从而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后来随着对非公有经济的歧视性政策的调整,强调国民待遇原则,才逐渐使非公有经济在法律及竞争上,同公有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地位,从而有效地推动了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由此可见,为了推动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就必须对各类经济成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使它们在法律上和竞争上具有平等地位,从而实现相互竞争和共同发展。
应该说,目前从形式上讲,我们似乎对于非公有经济已不再采取歧视政策,强调国民待遇原则,但实际上非公有经济还并没有在法律上和竞争上真正获得充分的平等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平等地对待非公有经济仍然作为“潜规则”
存在,例如有人还强调要使国有经济在各个产业中占据前三名的地位,有人还强调要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
为什么非要国有经济占据各个产业的前三名,为什么国有经济要发挥控制力?很显然,就是在骨子里还将非国有经济打入另册,似乎只有国有经济才是“亲儿子”
。
在这种思维逻辑下,非公有经济是不可能获得平等的法律与竞争地位的。
第二,非公有经济在法律地位和竞争地位上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
例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虽然我们现在对各类经济成分实行的是同一标准,但因为国有经济在一些产业上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实际上已经垄断了某些产业,而非公有经济才刚刚积累了三十年左右,其力量当然不可能同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经济相抗衡,因而虽然是同一准入“门槛”
,但却并不平等,充其量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在实际上并不平等。
因此,我们目前必须消除歧视非公有经济的“潜规则”
,消除实际上的垄断,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各类经济成分,使非公有经济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和竞争平等,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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