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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公有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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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使非公有经济所有者的收入有较快的增长,从而会拉大社会收入差距,因而有人担心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会不利于社会和谐。
这种担心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在现实中已非常关注和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第一,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我们开始注重提高劳动收入;第二,在再分配中,我们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注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第三,在第三次分配中,要通过道义形式即慈善事业而注重向弱势群体实行有效的扶助;第四,大力推动混合经济体制的形成,使人们以各种方式将自身的财富投资于企业经营中,获得动产性收入和不动产性收入,从而提高人们的财产性收入,等等。
总之,我们已很注重收入差距和社会和谐的相互关系。
在这种条件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是不会不利于社会和谐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有人对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误认为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会拉大收入差距,有损于社会和谐。
因此,我们这里重点要讨论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问题。
1.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不同于所有者个人收入
目前社会上有种倾向,这就是将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作为私营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并将此作为评比个人财富的标准之一。
这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这些收入一开始并不是表现为“纯收入”
。
这些收入在除去了企业的固定成本、员工的工资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税费之后,才能成为私营企业法人的“纯收入”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利润。
显然,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和我们通常所讲的个人收入在概念上有着明显差别。
而且,我们也不能将作为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利润,等同于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私营企业所有者并不直接拥有私营企业法人的财产收入,包括税后利润。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人拥有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全部财产权,或者说由出资者(私营企业所有者)投入到企业中的投资及其衍生出来的权益都是归企业法人所有,与自然人(包括企业所有者)无关,即私营企业的利润只属于企业法人,也只有企业法人拥有对私营企业利润进行处置的权利。
而私营企业所有者没有权利处置属于企业法人的相关财产,只拥有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如此一来,私营企业所有者并不能直接处置企业法人的利润,更不能将私营企业的利润等同于个人收入。
这种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我国刑法中就有“职务侵占”
和“挪用资金”
等条款约束私营企业所有者的这类行为。
现实中,也有这方面的实际案例,如金正公司原董事长,也是公司所有者之一的万平因职务侵占罪被处以刑罚。
第二,私营企业利润转为所有者个人收入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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