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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社会首先表现为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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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契约社会,就是人们所共识的并以此为自身行为准则的共同规则全部是人们的共同意愿和自身意志的体现。
因而作为社会契约最高形式的法律体系,也应当是人们共同认可的结果,其形成过程和内容,都是以民主方式为基础的。
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将法治社会和民主相联系,甚至称其为民主法治社会。
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内容反映着民意,体现着民主,是人们的共同认可。
当然,这种共同认可并不是指人人都认同,而是指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结果。
因此,从这一点上讲,法律实际上是民主的产物,是公众认可的并以民主方式所选择的社会公共契约,即人人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
在社里,法律与民主内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契约社会,也就是人们所讲的法治社会。
民主的最高形式是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民主的最高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以这种民主方式而形成的人们的共识,就是社会契约,其最高形式表现为法律体系。
正因为如此,所以从这一点上讲,民主似乎也不“公平”
,因为它要求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并不承认少数人的意愿,这也表明了绝对个性自由的公平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由此可见,法律作为公众认可的共同规则,即社会契约,其形成方式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在民主程序的认可下形成,这是法治社会的首要特征。
如果法律只是某些个人意志或少数人的意见,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法治社会的范畴,而是“皇权”
的标志,是封建特权的产物。
如前所述,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它不是法治社会,因为封建社会的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而并不是人民的共识。
因此,不能认为有法律就是法治社会,关键是法律如何形成的,体现了谁的意志。
可以说,法治社会的首要特点和标志,就是法律的形成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其形成过程是以民主方式为基础的,是以民主程序为准则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对法律的形成不能搞“泛民主化”
,也就是不能将人们的所有行为规则的形成,以及这些规则的内容,都以民主方式来决定。
因为,有些人们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也就是社会契约,并不是由民主方式决定的,而是人性本身的反映和要求。
也就是说,由人性本身所决定的社会契约,它是“天然”
存在的,并不需要由民主方式来确定。
而且,不仅不能以民主方式来决定,尤其是不能由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来决定,而是民主方式必须体现和尊重它。
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身的内在规律必然要赋予法律本身的“特权”
,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和反映它,或者说,法律必须要尊重和认同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律必须反映和体现的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什么?这种内在要求有三个要点。
一是尊重人权。
也就是说,任何人一出生就必须要享有人权,这种人权并不是法律赋予人类社会的,而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法律必须体现人权的意志和要求,法律必须要保障人权。
如果法律不体现人权和保障人权,甚至无视一些人的人权,那么轻者说它是侵犯人权,重者则可以说它是犯有反人类罪,因而无论这种法律是以民主方式而形成的大多数人的共识,还是某些人的自身行为,都是有悖于法治社会的。
正是因为尊重人权是具有“天然性”
的人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而尊重人权并不是由法律来决定的,而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任务和职能,法律必须要反映人权要求和保障人权。
从这点上讲,尊重人权是“超法律的”
,是法律不能改变和破坏的,法律必须要遵守和保障人权。
例如,当一个人已无法经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生存条件时,社会就必须要救助,并且要在法律体系上真正体现救助,这是人权所赋予法律的责任和职能,而并不是由法律来决定要不要救助。
法律所能决定的,是如何更好地救助,以何种有效方式救助,而不能决定要不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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