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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
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
至天宝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
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
二十五年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
又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
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
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
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
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
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
宜令州县勘会。
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
五丁已上,放一丁。
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
其侍丁孝假,免差科。”
广德元年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
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
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老。”
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
从之。
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
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减耗。
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
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
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
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
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
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
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
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
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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