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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可之。
于是新钱与乾元、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
寻而谷价腾贵,米斗至七千,饿死者相枕于道。
乃抬旧开元钱以一当十,减乾元钱以一当三十。
缘人厌钱价不定,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
长安城中,竞为盗铸,寺观钟及铜象,多坏为钱。
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绝。
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纵,数月间搒,死者八百余人。
人益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
如闻官炉之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
抵罪虽众,禁奸未绝。
况物价益起,人心不安。
事藉变通,期于折衷。
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
其开元旧时钱,宜一当十文行用。
其乾元十当钱,宜依前行用。
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诸州待进止。”
七月敕:“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其天下诸州,并宜准此。”
宝应元年四月,改行乾元钱,一以当二,乾元重棱小钱,亦以一当二;重棱大钱,一以当三。
寻又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
其私铸重棱大钱,不在行用之限。
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原两监,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于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
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益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
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钱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工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也。
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
从之。
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
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
兴贩之徒,潜将销铸。
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余。
有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
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
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
今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
从之。
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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