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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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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之将作也。
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
大则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
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
暨淳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尽争之矣。
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
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比及晚年,渐亦滋虐。
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
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
旬月之间,遂成帝业。
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
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
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
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诏曰:
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
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
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
自战国纷扰,恃诈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
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
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菹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
字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
爰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
下凌上替,政散民凋。
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
自斯以后,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
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损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
加以微文曲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革,卒以无成。
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
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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