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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
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
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
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
遂斩于东市。
既而悔之。
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
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
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
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
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
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
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
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
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自是全活者甚众。
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
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网颇密。
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
德威对曰:“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
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
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
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
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
“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
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
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
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
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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