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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闻,又降敕书慰勉之。
十年,迁大理卿。
时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千匹,事发逃走。
上大怒,令集众杀之。
朝隐执奏曰:“裴景仙缘是乞赃,犯不至死。
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缔构,首预元勋。
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诛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
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请条。
十代宥贤,功实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
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则旧勋斯允。”
手诏不许。
朝隐又奏曰:
有断自天,处之极法。
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生有条,臣下当守。
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
今若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随人,曲矜仙命。
射兔魏苑,惊马汉桥,初震皇赫,竟从廷议,岂威不能制,而法贵有常。
又景仙曾祖寂,草昧忠节,定为元勋,位至台司,恩倍常数。
载初之际,被枉破家,诸子各犯非辜,唯仙今见承嫡。
若寂勋都弃,仙罪特加,则叔向之贤何足称者,若敖之鬼不其餧而?舍罪念功,乞垂天听。
应敕决杖及有犯配流,近发德音,普标殊泽,杖者既听减数,流者仍许给程。
天下颙颙,孰不幸甚!
瞻彼四海,已被深恩,岂于一人,独峻常典?伏乞采臣之议,致仙于法。
乃下制曰:“罪不在大,本乎情;罚在必行,不在重。
朕垂范作训,庶动植咸若,岂严刑逞戮,使手足无措者哉?裴景仙幸藉绪余,超升令宰,轻我宪法,蠹我风猷,不慎畏知之金,讵识无贪之宝,家盈黩货,身乃逃亡。
殊不知天孽可违,自愆难逭,所以不从本法,加以殊刑,冀惩贪暴之流,以塞侵渔之路。
然以其祖父昔预经纶,佐命有功,缔构斯重,缅怀赏延之义,俾协政宽之典,宜舍其极法,以窜遐荒。
仍决杖一百,流岭南恶处。”
朝隐俄转岐州刺史,母忧去官。
起为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抗疏固辞,制许之。
朝隐性孝友,时年已衰暮,在丧尤加毁瘠。
明年,制又起为扬州长史,不获已而就职,复入为大理卿,累封金城伯,代崔隐甫为御史大夫。
朝隐素有公直之誉,每御史大夫缺,时议咸许之。
及居其职,竟无所纠劾,唯烦于细务,时望由是稍减。
俄转太常卿。
二十一年,兼判广州事,仍摄御史大夫,充岭南采访处置使。
裴漼,绛州闻喜人也。
世为著姓。
父琰之,永徽中,为同州司户参军,时年少,美容仪,刺史李崇义初甚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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