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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此之故,董仲舒坚决反对法家独任刑罚,忽略教化的作法和思想,而主张以德教为主,辅以刑罚。
他相信,经过礼乐教化的熏染,人们的本性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有向善的方向转化的极大可能性,更何况人性中本来就有“仁”
的因素呢?
应该说明的是,董仲舒强调以德为主,辅以刑罚,德刑并用,先德后刑,除了可以在他的人性理论中找到依据外,还可从他那杂糅阴阳五行的天论中找到理论依据。
他曾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
阳者天之德,阴者天之刑也。”
[7]“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
……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
刑者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
[8]千言万语一句话,王道的实现决非仅凭秦王朝的严刑峻法,而应从儒家思想特别是从《春秋》学说中寻找实现王道的道路和手段。
那么,董仲舒从《春秋》学说中寻找到了什么呢?简言之,就是以《春秋》作为汉王朝的最高法典,作为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司法实践的指南,以《春秋》决狱,以《春秋》作为现实生活的价值取向。
清人马国翰说,董仲舒既撰《春秋繁露》,“悉究天之奥”
,复为《春秋决狱》,“引经断狱,当代取式焉。”
[9]《汉书·艺文志》著录董仲舒有《春秋决狱》十六篇。
《隋书·艺文志》著录《春秋决事》十卷,称董仲舒传。
《唐书·艺文志》著录《春秋决狱》十卷,称董氏正,并移入法家类。
《崇文总目》作《春秋决事比》十卷,并注明已佚。
清人黄奭和马国翰从前人著作和各种类书中分别辑有若干则,从中仍可概见董仲舒是怎样以《春秋》决狱的。
现在保存下来并被认为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案件仅有六件,其中有一件现在看来似乎与《春秋》大义无关,有四件是涉及到家庭关系方面的案件,一件是涉及到君臣关系的案件。
有一个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而误伤乙。
按照当时的法律,杀人者死。
因此有人认为,甲殴父,故当枭首。
而董仲舒依据《春秋》的原则认为,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一是“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杀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是合乎常情的。
二是甲不幸伤父,造成既成事实,但按《春秋》“原心”
诛罪的原则来分析,甲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父亲,既属于正当防卫,又本意也不是为了伤害自己的父亲,故只能属于误伤,而不能算犯罪。
董仲舒强调指出:“《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10]由此可见,“原心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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