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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2年阿德勒诉纽约市教育委员会(AdlerVs.BoardofEduoftheewYork)一案中,纽约公立学校教师阿德勒等人因参与颠覆性组织,被纽约市教育委员会依据“纽约公务员法”
解聘。
该法规定,宣扬以非法手段颠覆政府,或隶属具有这种目的的组织的教师或其他政府雇员,将被解聘。
阿德勒等人认为该法违宪,提起诉讼,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多数法官不支持阿德勒等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本案判决中,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J.Douglas)和布莱克(J.Black),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25],发表反对意见,他们认为:
宪法保障我们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表达的自由。
所有的人都有这样的权利;并且没有人比教师更需要这样的权利。
公立学校最被尊崇为吾人民主之摇篮(theocracy)。
……在公立学校制度中,这种检查(sorship)所造成的冲击,正说明了第一修正案将言论与思想自由从检查制度中解放的崇高目标。
此种程序的最大威胁,是必然引起对学术自由的恣意破坏(toraisehavocwithacademi)。
……如此一来,表达自由将被压制。
这个刺探和监视的系统以及其伴随的报告和审判,是不可能和学术自由携手并行的。
它形成标准化的思想而非真理的追求。
然而,第一修正案被设计来保护的,正是对真理的追求。
……制宪者明白独断主义(dogmatism)的危险;他们也同样地了解,当心灵是自由的,当观念可以在它们引导所至的地方被追寻到时,力量便会产生。
如果我们支持这个法律,我们便忘却了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这些教训。
[26]
在两位大法官作为少数派的意见中,第一次将“学术自由”
概念引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1952年对阿德勒一案的判决,终于在1967年的凯伊西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KeyishianVs.BentsoftheUyoftheStateofNewYork)案中被推翻,最高法院重新认定“纽约公务员法”
违宪。
除此之外,大法官布雷南(J.Brennan)更在本案判决中强调了学术自由概念,他认为:
学术自由……不仅对教师,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卓越的价值。
这种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特别关切的,它不允许法律将特定正统观念的帷幕笼罩在课堂上。
……课堂尤其是各种思想的市场。
这个国家的未来依赖于经受广泛的思想交换训练的领导者,广泛的思想交换将在众多的不同观念中发现真理,而不能依赖只经受某种权威思想训练的领导者。
[27]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未明确保护学术自由,但是,在现在各级法院的判例中,它是保护学术自由最有力的宪法条款。
[28]宪法中的其他一些条款,比如,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29]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以及第九、第十修正案[30],都可以成为保护学术自由的依据。
但美国法学家德沃金(RonaldDworkin)提出,学术自由应得到比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更加广泛的保护。
他认为,学术自由不应被看作言论自由在学术机构中的具体使用,这样做会掩盖学术自由的特殊性。
从法律上说,宪法第一修正案仅仅用来抵制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而私人机构将言论自由限制作为雇用的前提,并不违宪。
比如,职员由于公开诋毁他所在公司而遭到解聘,或者教会禁止它的牧师在讲坛上散布异端,法院不会认定这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
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意思,是公民可以不受障碍地公开自己的想法,而不意味着公民的言论总要得到社会和他们所在机构的支持。
而学术自由要求的却是,“无论人们如何著书,如何论述,如何授课,某些机构都必须支持并帮助他们,这种自由比一般的言论自由更为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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