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的博客文章。
在文章中他透露,由于在上《古代汉语》课时有批评政府和中国文化的内容,被两名女大学生到上海市公安局和市教委检举。
这件事在媒体和网络引起广泛争论。
从教师学术自由和教学自由角度看,这件事牵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教师是否有在课堂上批评政府和民族文化的自由;第二个问题是教师的教学自由对学生的影响。
对于第一个问题,人们几乎没有异议,杨教授无论是作为公民,还是作为学者,都有批评政府和民族文化的自由,而且,即使在大学课堂上,他也应有这种自由。
对于教师的教学自由,法律和政府应该表现出充分的宽容,如果教师没有在课堂上反对国家的宪法原则,没有煽动使用暴力,就应尽可能容忍教师的言论。
对于第二个问题,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网友指出,老师不好好讲课,浪费了学生的时间,课堂成了老师宣扬自己个人价值观的舞台,从这个角度看,教师有失职之嫌。
教师应该尽量避免在课堂上引起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话题(哪些话题与教学内容有关,本身也是一个学术问题,也应由学术人员判断),尽量避免在课堂上宣扬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基于事实和逻辑的研究成果)。
学校可以就杨教授的教学中有无失职行为组织专家组开展调查,调查的重点应集中于他在课堂上引起的话题、使用的材料是否真的与课程计划和课程目标无关,以及是否通过考试等方式,强迫学生接受他个人的缺乏实际根据的思想观点,若有这些情况,可认定其教学有瑕疵,对其警示并责令其改正。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对教学自由或不置可否,或有明确的限制。
德国《基本法》在确认教师的“教育自由”
的同时,明确规定“教育自由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4],要求教师的教学须忠诚于基本法,不得使用讲坛反对基本法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其中的“科学研究”
的自由,应当不包括教师的教学自由。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权利”
第二款:“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并未赋予教师在教学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美国,教师的教学自由从来都不是一种“必然的法定权利”
。
[5]
在多数国家,教育都被看作国家(或联邦主体)保留的权力,公立学校的教师作为政府雇员,其职责是执行教育政策。
教育目标、课程计划、教学内容等由国家(或联邦主体)决定。
在我国,要培养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思想,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生产、管理技术的人才,这是在有关法律中已经确定了的。
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也经常有向学生宣传共产主义思想的教师被解雇,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教师在教学中的种族主义言论,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麻烦。
国家文凭制度是法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基础,而获得国家文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位课程的大纲由国家颁布,高等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大纲。
在美国大学,宗教问题、种族关系以及两性关系,都是敏感的话题,教师在教学中若言语不慎,会招来麻烦。
田纳西州的法律曾规定,在公立学校,只能讲授《圣经》中关于人和世界起源的理论,讲授任何人来源于低级动物的理论都是违法的。
而一位名为约翰·斯科普斯(JohnScopes)的生物学教师挑战州法律,在学校对学生教授达尔文的进化论。
于是,在1925年,引发了著名的斯科普斯审判,这个审判又被称为“猴子审判”
。
最终,斯科普斯败诉,被罚款100美元,但他开创了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的先例。
1982年,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通过一项“平衡对待神造说和进化论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