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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性骚扰投诉时,学校应学会区分哪些情况属于偶尔地侵犯部分学生的、单纯猥亵式的教学风格,哪些情况属于连续、弥漫、令人无法接受的课堂性别偏见。
有一个例子可以帮助说明这一点:如果一位教授每堂课都以几个黄色笑话开场,如果他的课程不是关于现代幽默主题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连续、弥漫和不切合教学主题的行为而受到警告或惩戒。
[9]
与教学内容相比,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通常有更大的自由。
但是,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教师也需要考虑教育学的要求。
美国法院在MaillouxVs.Kiley(1971)一案中的一段判词写得很好:
支持教师(即使是中学的)有适当的权利去使用相关的,并且在专家的意见中是有重要基础的教学方法,拥有谨慎的教育目的,是学术自由的中心原理(tralrationale)。
[10]
教师的教学方法应当与教育目的相一致,而且应当是高效的。
教师在使用特定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反思此方法的效果,应当时刻关注学生的反应,据此对教学方法及时作适当的调整。
有关教师的教学方法,引起最多争议和关注的,是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权利,特别是不能对学生造成人格侮辱和伤害。
对学生的错误言行进行惩戒,是教育活动自身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教师(或学校)的一种权利。
日本《学校教育法》第十一条甚至明确规定:“学校或教师可根据教育上的必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
然而,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必须符合教育目的,必须在教育学上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惩戒行为必须遵守严格的限度,确保学生“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对学生的道德和学业成绩评价,属于教师教学自由的范畴。
而教师在实践这种自由的时候,须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
当然,对学生同一件作品的评价,不同的教师可能会有不同,每位教师在评价中的学术标准可能也有不同,比如,对学生毕业论文的评价,教师之间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但是,每位教师都要按照自己的学术标准,做出客观的评价。
在评价中尽量避免个人感情因素,尤其不能以有意改变对学生的评价结果为自己谋取利益。
教师的教学自由不能排斥学生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1]杭州大学中德翻译情报中心.联邦德国及巴伐利亚州高等教育法规选编[Z].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19.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一句为:“人人有自由从事艺术、科学、教育和研究的权利。”
[2]KonradHesse,GrundzügedesVerfassusderBundesrepublikDeutsd[A].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43-44.
[3]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94.
[4]杭州大学中德翻译情报中心.联邦德国及巴伐利亚州高等教育法规选编[Z].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2.
[5]参看JamesA.JohrodutotheFoundationsofAmeriEdu(10th),AllynandBa,1996.278-279.
[6]GeeS.Morrison,TeaAmerid),AllynandBa,2000.333.
[7]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41.
[8]程星.细读美国大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28-129.
[9]罗伯特·M.奥尼尔.学术自由:过去、现在与9·11之后[A].[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等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77-78.
[10]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43.黑体字为作者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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