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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大学自治的内容(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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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214.

[4]日本法院在“九州大学事件”

的判决中,否定了“任命权者”

拒绝任命的权力。

九州大学评议会选举该校教授井上正治代理校长职务,并依据《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规定,提请文部省发布任命命令。

但是,当时的文部大臣以调查井上在社会上发表的一些言论为由,延迟命令的发布。

为此,井上向法院起诉,请求文部大臣采取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措施,恢复其名誉。

东京地方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认为:“对大学承认其自治,自不待言。

……此项自治,要求大学之教师、其他研究人员之人事,应委由大学自治决定。

如此,大学学长(即校长——引者注)、教授及其他研究人员,应基于大学之自主判断来选任的人事自治,被确立为习惯法,是明显的。

……有鉴于上述大学自治之原理以及可认为是该原理之重心的大学人事的自治,教特法10条所谓‘基于大学管理机关之请求’应认为,当大学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时,任命权者由于该请求既然是依同法4条之规定,经过大学自主的选考,自应受其请求之羁束,在此并无选择之余地及拒绝之权能。

另一方面,如未经请求的话,亦不得执行上述人事。”

东京地判昭和48年5月1日,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216-217.

[5]参看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97.“刘燕文诉北京大学”

案颇值得研究。

1996年年初,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以赞成票未过半数为由,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

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做出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对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要求为依据,判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院于2000年4月30日做出行政裁定,以上诉人北京大学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未能查清为由,裁定撤销海淀法院行政判决,发回海淀法院重新审理。

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以“超过诉讼时效”

为由,驳回刘燕文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是否授予学位问题上,法院仅行使形式审查,即审查学校决定授予学位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而对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问题,法院行使了实质审查。

应该说,一审判决是相当谨慎的。

尽管如此,这个判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学传统的自治权利。

审查学生是否可以毕业,是学校的权利,法院判令学校为一位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是不可思议的,一所大学对学生的毕业的要求,经常会受到学校传统和办学者的教育哲学的影响。

[6][荷]弗兰斯·F.范富格特.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43.

[7]关于“契约性政策”

,参看本书第七章“市场化时代的大学”

[8]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221.

[9]同上,第218-219页.

[10]同上,第220页.

[11]egieissioion.GovernanceofHigherEdu:SixPriorityProblems[A].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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