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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日本的一些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启发。
法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与中国政府相比有过之而无不足:高校聘请教师需要经过教育部的批准;由于法国的高等教育文凭多数是国家性的,一个大学教授要开设一门新课程,也需要得到官方的许可。
但自1989年,政府试图推行一种所谓“契约性政策”
,在政府和大学之间引入更多的协议关系,以便给予大学更大的自由度。
教育部要求大学分析自身的形势,制定未来4年的计划;教育部根据不同大学提出的计划,确定自身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制定资源分配计划,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大学校长签订“合同”
,明确各大学未来4年达成的目标,以及政府提供的资源。
这项政策扩大了大学尤其是大学的权利,促使大学认真考虑自己的发展战略,发现和展现自己的特色,激发了大学的积极性;政府对大学的资助更加透明了,改善了政府的工作方式,也因此改善了政府与大学的关系。
这项政策少见地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3]“契约性政策”
是寻找政府对大学管理和放权之间平衡的可选择的思路,政府在放权给大学的同时,不放弃对大学绩效的关注。
日本的做法与法国很相似。
日本国立大学直到20世纪末都是由政府经营的。
1999年4月,内阁会议决定,逐步将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使国立大学自主自律管理。
2003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国立大学法人法》,2004年4月,正式实行国立大学法人制度,校长成为大学管理的核心,政府鼓励大学发展其独特的风格,但同时要求大学提交6年学术规划,制定6年发展目标。
这些规划得到文部省的批准后,由第三方监督规划的实施。
[4]
二、引入竞争机制
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高等教育的效率,是高等教育市场化的核心内容。
这需要政府改革其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方式。
首先要在对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其中主要是在高等教育经费分配中引入市场机制。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国政府纷纷开始这方面的探索。
在英国,传统的做法是,大学拨款委员会(UGC)每五年一次总拨款,作为大学的经常费,拨款的数额主要取决于学生人数。
但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规定大学的拨款以学生的数量,以及大学在“研究评估活动”
和“教学质量评估”
的成绩为依据。
总拨款中分配给大学的科研经费被单独分开,交由科学研究委员会支配,大学必须向科学研究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根据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对大学科研能力的判断,确定分配给大学的科研经费数额。
教育活动的经费根据各校向基金委员会提交的预算建议分配,而基金委员会在考虑学校提出的预算时,已经越来越引进竞争的因素,将对学校的拨款与对学校的质量评估结果结合起来。
用英格兰大学基金会一位官员的话说,“每一笔经费都带有竞争性”
。
[5]同时,政府也采用一些主动的行动,挑起院校之间的竞争。
例如,就业部为发展大学生的事业性品质而设计“高等教育创新事业”
和“Alvey信息技术计划”
,对于这些包含政府拨款的创新事业,各院校必须竞争投标。
政府正逐步将“投标文化”
引入高等教育系统。
[6]在瑞典,自1993年起,政府提供的大学教育资源,40%以全日制学生入学人数为基础,另60%则按照学生的成绩进行分配。
[7]
美国各级政府向高等院校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资助,除了州政府向公立院校提供的经费属于固定拨款外,其他资助都是以科研合同和补贴的形式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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